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是什么,法律分析:材料有: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本人近期相片;居住處所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勞動合同或就讀證明;居住證申請表。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
法律分析:材料有: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本人近期相片;居住處所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勞動合同或就讀證明;居住證申請表。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以自己的房產證、或者租房合同為準,請帶好上述材料)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以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學籍檔案或學生證、親屬戶籍資料等為準,請帶好上述材料)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居住權消滅的情形
(一)居住權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自由在居住權合同中約定居住權期限,居住權期限屆滿的,居住權消滅。例如,住宅所有權人給未成年人設立居住權的,可以約定居住權至居住權人成年時消滅,作出如此約定的,居住權人成年時,居住權即消滅。再如,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0年,居住權消滅,作出如此約定的,約定。期限屆滿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因期限屆滿消滅的,居住權人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二)居住權人死亡:當事人可以根據意思自由約定居住權期限,如果沒有約定,居住權一般至居住權人死亡時消滅。
居住權的設立是否應經過登記
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利。居住權人對房屋具有較強的管領力和支配力,能夠基于物權請求權保護自己的權利。
通過登記而設立居住權,居住權就具有了對世性,能夠對抗第三人,當事人利益可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比如,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權登記,即使所有權人出賣房屋,居住權人的居住權也可對抗新的受讓人,盡可能避免因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處分而造成居住權無法實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分析:合法穩定住所,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是指在城市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二是在當地住建(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三是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四是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等房屋。在租賃房屋落戶中,租賃房屋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在住建(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二是房屋要獨立成套,具有單獨的門牌號(合租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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