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土地流轉合同違約怎么辦?,途徑一:當事人協商協商解決糾紛,就是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當然,在采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
途徑一:當事人協商
協商解決糾紛,就是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當然,在采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都愿意,還可以繼續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采取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可以大大減少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正常關系。
途徑二:雙方調解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例如,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當事人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調解解決糾紛。主要是考慮到,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依法具有調解解決民間糾紛的職能。
因為村民委員會熟悉情況,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由村民委員會作為調解人,有利于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
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民的基層政權組織,承擔著農村土地承包的基礎管理工作,并掌握承包合同等基本資料,熟悉土地承包情況。由鄉(鎮)政府主持調解,特別是調解不屬于同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更具有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具備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因此,一般來說,同一村、村民小組的村民之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不同村的村民之間、村民與其他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請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并幫助和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徹底解決糾紛。
不管由誰主持調解,通過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都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雙方都自愿履行的,協議順利履行完畢后,糾紛得到徹底解決。達成調解協議后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協議,或者經過調解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途徑三:仲裁機構裁決
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不愿意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通過調解未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考慮到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法》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從而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適用《仲裁法》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仲裁,與《仲裁法》規定的一般商事仲裁有所不同。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仲裁,沒有明確區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還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承包。
目前,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國家還沒有統一的立法。
實際操作中,各地主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做出裁決,具體做法大體相同,但也有所差異。
為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辦法提供了立法依據和原則,有關部門正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具體辦法。
途徑四:法院訴訟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考有關司法解釋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事實,依法做出判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直接做出判決,不是撤銷裁決,要求仲裁機構重新進行仲裁。就是說,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后,裁決即自動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解決糾紛。
途徑一:當事人協商
協商解決糾紛,就是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當然,在采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都愿意,還可以繼續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采取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可以大大減少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正常關系。
途徑二:雙方調解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例如,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當事人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調解解決糾紛。主要是考慮到,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依法具有調解解決民間糾紛的職能。
因為村民委員會熟悉情況,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由村民委員會作為調解人,有利于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
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民的基層政權組織,承擔著農村土地承包的基礎管理工作,并掌握承包合同等基本資料,熟悉土地承包情況。由鄉(鎮)政府主持調解,特別是調解不屬于同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更具有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具備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因此,一般來說,同一村、村民小組的村民之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不同村的村民之間、村民與其他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請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并幫助和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徹底解決糾紛。
不管由誰主持調解,通過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都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雙方都自愿履行的,協議順利履行完畢后,糾紛得到徹底解決。達成調解協議后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協議,或者經過調解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途徑三:仲裁機構裁決
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不愿意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通過調解未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考慮到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法》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從而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適用《仲裁法》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仲裁,與《仲裁法》規定的一般商事仲裁有所不同。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仲裁,沒有明確區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還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承包。
目前,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國家還沒有統一的立法。
實際操作中,各地主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做出裁決,具體做法大體相同,但也有所差異。
為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辦法提供了立法依據和原則,有關部門正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具體辦法。
途徑四:法院訴訟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考有關司法解釋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事實,依法做出判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直接做出判決,不是撤銷裁決,要求仲裁機構重新進行仲裁。就是說,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后,裁決即自動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解決糾紛。
土地流轉違約責任主要劃分為發包方違約責任和承包方違約責任,主要如下: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本內容。
當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強制要求耕種,產品出現賣難、減產等問題時,發包方又不予解決或者無力解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發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推行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決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對上述違約行為,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同時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此外,發包方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也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是在尊重農民的意愿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愿進行。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承包方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的方式,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目前在一些地方的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發展過程中,發包方以結構調整和發展農業產業化為借口,以各種手段強迫承包方將承包地進行流轉,集中土地搞所謂“規模經營”和“產業化”。這些行為都是嚴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
(4)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如發包方逾期交付、拒絕交付等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一、土地流轉合同的違約處理
土地轉讓合同中,違約者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土地轉讓合同中,一旦轉讓合同成立,受讓者登記生效,則受讓土地的使用者應該按照要求向出讓方支付土地轉讓金,市、縣等相關機構也應該按照出讓合同向受讓方提供土地,若未提供土地,則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全文》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二、土地承包權流轉和轉讓的區別是什么
土地流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土地仍歸村集體所有。流轉面積一般較大,按法律規定,流轉的農用地也只能用于農業開發,不能改做他用,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
土地轉讓,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移。前提是國有建設用地,因為農村的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非本村集體成員是沒有資格使用本村土地的。土地轉讓受很多限制,國家有專門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如果非法轉讓土地,是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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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頭條-我國的土地流轉合同違約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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