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會計不讓看個人帳怎么辦,村會計不讓看個人帳的措施如下:1、與村會計溝通。首先可以與村會計溝通,請求查看個人賬目,并說明查看個人賬目的原因和必要性。如果村會計沒有合理的解釋或者拒絕提供個人賬目,你可以向上級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舉報;2、向村委會
村會計不讓看個人帳的措施如下:
1、與村會計溝通。首先可以與村會計溝通,請求查看個人賬目,并說明查看個人賬目的原因和必要性。如果村會計沒有合理的解釋或者拒絕提供個人賬目,你可以向上級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2、向村委會反映。可以向所在村委會反映該情況,請求他們協調處理。由于村會計是村級財務管理人員,村委會有權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甚至可以對其進行調整或者替換;
3、向上級部門投訴。如果以上方法無法解決問題,你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如縣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等。這些部門有權調查并解決該問題。
村會計作為村級財務管理人員,有義務保管好村級財務賬目,但是在個人賬目上進行限制是不合法的。村民可直接行使監督權,要求查詢賬目。
綜上所述,在處理問題時需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以備日后維權之需。同時,需要注意處理問題的方式和方法,避免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工作,監察、組織、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予以配合。
法律分析:村民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要求責令依法公布,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認為他有違法違紀的行為,有沒有證據都是可以向當地紀委、檢察院反映舉報,也可以向中紀委官方網站反映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h3>四、村財務不公開違法嗎法律分析:村民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要求責令依法公布,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村會計有權利不給人蓋章嗎
●村會計不報賬違法亂紀嗎
●村里當會計,有一些賬不能做的怎么辦
●村會計不聽村主任的咋辦
●村里會計不給開證明怎么辦
●村里不讓我當會計
●村會計拒不交賬如何處理
●村會計不報賬違法亂紀嗎
●村委會不讓查看賬目怎么辦
●村會計不交賬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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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村會計不讓看個人帳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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