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股權的確認政策,以土地使用權或承包權為主入股,或按人口分紅。1,一般來講農村股份制是指農村土地股份制,因為原來一般農村很少有企業或者其它經營性工商業機構,最大的資產就是土地。所以一般講農村股份制,都是指的農村土地股份制,農村股份制是在不
以土地使用權或承包權為主入股,或按人口分紅。
1,一般來講農村股份制是指農村土地股份制,因為原來一般農村很少有企業或者其它經營性工商業機構,最大的資產就是土地。所以一般講農村股份制,都是指的農村土地股份制,農村股份制是在不改變土地產權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權或承包權為主入股,實行集約化經營而獲取物質利益的經營制度。這樣,就是按入股土地面積作為分紅的依據。
2,另外一種就是指按人口分紅的,這個是以農村的集體資產(主要是一些村辦集體企業等)再根據債權債務等進行計算量化,再根據全村所有人口進行均分。這個就是按人口作為分紅依據的。
農村股權證轉讓方式:
1.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后,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并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2.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后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農村股權證是一種出資或身份上的證明。持有股權確權證書的村民享有分紅權、民主監督權等。股權證是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的確認證書。非上市公司一般為放置于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在工商部門的股東名冊。股權是股東基于出資而對公司享有權利的總和。涵蓋身份、財產等多項權利。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事主體。股權關系是公司股東內、外的商事關系。而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涉及眾多創造統籌、提留、集體收益的使用、承包方案等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空間討論迅速騰達決定。如果村民入伙從事經營活動,可經村民大會多數決定收益的分配及方式。對村民持所謂“股權證”只是一種出資或身份上的證明。不是《公司法》所稱股東。要通過村民會議簽署村民合伙協議等明確權利義務,《股權證》本身不受法律保護。
一、村規民約侵害了村民的權益,咱們該如何救濟?
在實際征收中,一些地方為了謀求最大化利益,會通過村民會議制定征地補償的分配方案,而方案卻會規避如外嫁女、在校大學生、服役人員等特殊人群的利益,甚至還會制定給男不給女這樣的規定。這樣的村規民約對這些群體來說是不公平的,那么,這部分少數派可以通過哪些途徑救濟維權呢?
若村里開會制定的內容損害了村民的權益,村民可以通過找政府,或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權。
找政府可能是村民朋友最常用的方式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若村規民約或村民會議的決定侵害了村民的權利,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因此,村民朋友可以通過找政府來解決你遇到的問題。
但征地拆遷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找政府但得到要么推諉不管,要么讓村里協調的結果。村民在這種“打太極”的情況下,可能等了很久都不見處理結果。如果這條路行不通,村民朋友還有通過司法途徑這個救濟方式維權。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
總而言之,自己的利益還是要靠自己去爭取,“胳膊并非擰不過大腿”而是要用對方法,如果村民會議的決定或村規民約損害了村民的利益,最有效的方式還是通過司法途徑救濟維權。
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股權的存在
一般認為,可以確認股權存在的證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驗資證明、工商股東登記、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六大證明。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為社團法人最為主要的象征之一,稱為公司的"憲法".章程是判斷股東身份和股權的重要標志。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并規定"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股東簽署章程是其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對人判斷公司股東的重要依據。
2、股東名冊
有關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類公司形態都應置備格式規范的股東名冊,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股東名冊是股東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重要證明,由于股東名冊僅僅是一種宣示性登記,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資證明書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是股東實際繳付資本的行為,出資證明書是公司簽發給股東的證明憑證。出資證明書也只是證權證券,而不是設權證券,并不能以沒有出資證明書或沒有規范的出資證明書否定真實出資者的股東資格。
4、驗資證明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從而使驗資證明具有極強的證明力。
5、工商機關股東登記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認為股東權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才創設出來的,工商登記的目的在于將股權的歸屬及其變化向社會公示與披露,基于此種宣示性作用,成為第三人確認公司股東的重要證據。
6、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
如果當事人沒有記載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上,公司沒有為其出具出資證明書,驗資機構沒有驗資,
工商登記上也無法查到他的股東登記資料。但是該當事人卻真實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向公司實際繳付了出資,擁有注資憑單及財務賬簿記載;或者實際享受了公司股東的權利,參加股東大會、參與股東決策、簽署股東文件;分享了公司紅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知悉和承認該當事人的股東身份。所有這些依然不失為股東權之一大證明。
綜上,取得股東資格需要具備的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即公眾認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出資證明書的頒發、登記機關的登記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證據。取得股東資格還包括實質條件即股東出資,這是股東取得實質資格的基礎,如出資憑單、驗資證明和實際承受股東權利義務的行為等等,就此形成了實質證據。兩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為原告要努力尋求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股權存在,一一查找,切實補證,才可能在證據上奪人先聲。
農村股權證是一種出資或身份上的證明。持有股權確權證書的村民享有分紅權、民主監督權等。股權證是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的確認證書。非上市公司一般為放置于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在工商部門的股東名冊。股權是股東基于出資而對公司享有權利的總和。涵蓋身份、財產等多項權利。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事主體。股權關系是公司股東內、外的商事關系。而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涉及眾多創造統籌、提留、集體收益的使用、承包方案等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空間討論迅速騰達決定。如果村民入伙從事經營活動,可經村民大會多數決定收益的分配及方式。對村民持所謂“股權證”只是一種出資或身份上的證明。不是《公司法》所稱股東。要通過村民會議簽署村民合伙協議等明確權利義務,《股權證》本身不受法律保護。
一、村集體經濟股權證書有用嗎?
村集體經濟股權證書是有用的,農村股權證的作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以及批評和建議權,而且其持有人還可以享受福利權,分紅權。具體如下: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凡年滿16周歲并享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基本股東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表決權。
2、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對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還可以享受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3、批評和建議權。持有該證書還可享有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一些權利。
4、享受福利權。還可以享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5、分紅權。按照股份取得分紅的權利。
h3>四、農村股權確認是什么意思?農村股權證是一種出資或身份上的證明。持有股權確權證書的村民享有分紅權、民主監督權等。股權證是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的確認證書。非上市公司一般為放置于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在工商部門的股東名冊。股權是股東基于出資而對公司享有權利的總和。涵蓋身份、財產等多項權利。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事主體。股權關系是公司股東內、外的商事關系。而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涉及眾多創造統籌、提留、集體收益的使用、承包方案等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空間討論迅速騰達決定。如果村民入伙從事經營活動,可經村民大會多數決定收益的分配及方式。對村民持所謂“股權證”只是一種出資或身份上的證明。不是《公司法》所稱股東。要通過村民會議簽署村民合伙協議等明確權利義務,《股權證》本身不受法律保護。
一、村規民約侵害了村民的權益,咱們該如何救濟?
在實際征收中,一些地方為了謀求最大化利益,會通過村民會議制定征地補償的分配方案,而方案卻會規避如外嫁女、在校大學生、服役人員等特殊人群的利益,甚至還會制定給男不給女這樣的規定。這樣的村規民約對這些群體來說是不公平的,那么,這部分少數派可以通過哪些途徑救濟維權呢?
若村里開會制定的內容損害了村民的權益,村民可以通過找政府,或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權。
找政府可能是村民朋友最常用的方式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若村規民約或村民會議的決定侵害了村民的權利,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因此,村民朋友可以通過找政府來解決你遇到的問題。
但征地拆遷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找政府但得到要么推諉不管,要么讓村里協調的結果。村民在這種“打太極”的情況下,可能等了很久都不見處理結果。如果這條路行不通,村民朋友還有通過司法途徑這個救濟方式維權。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
總而言之,自己的利益還是要靠自己去爭取,“胳膊并非擰不過大腿”而是要用對方法,如果村民會議的決定或村規民約損害了村民的利益,最有效的方式還是通過司法途徑救濟維權。
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股權的存在
一般認為,可以確認股權存在的證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驗資證明、工商股東登記、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六大證明。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為社團法人最為主要的象征之一,稱為公司的"憲法".章程是判斷股東身份和股權的重要標志。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并規定"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股東簽署章程是其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對人判斷公司股東的重要依據。
2、股東名冊
有關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類公司形態都應置備格式規范的股東名冊,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股東名冊是股東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重要證明,由于股東名冊僅僅是一種宣示性登記,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資證明書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是股東實際繳付資本的行為,出資證明書是公司簽發給股東的證明憑證。出資證明書也只是證權證券,而不是設權證券,并不能以沒有出資證明書或沒有規范的出資證明書否定真實出資者的股東資格。
4、驗資證明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從而使驗資證明具有極強的證明力。
5、工商機關股東登記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認為股東權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才創設出來的,工商登記的目的在于將股權的歸屬及其變化向社會公示與披露,基于此種宣示性作用,成為第三人確認公司股東的重要證據。
6、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
如果當事人沒有記載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上,公司沒有為其出具出資證明書,驗資機構沒有驗資,
工商登記上也無法查到他的股東登記資料。但是該當事人卻真實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向公司實際繳付了出資,擁有注資憑單及財務賬簿記載;或者實際享受了公司股東的權利,參加股東大會、參與股東決策、簽署股東文件;分享了公司紅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知悉和承認該當事人的股東身份。所有這些依然不失為股東權之一大證明。
綜上,取得股東資格需要具備的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即公眾認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出資證明書的頒發、登記機關的登記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證據。取得股東資格還包括實質條件即股東出資,這是股東取得實質資格的基礎,如出資憑單、驗資證明和實際承受股東權利義務的行為等等,就此形成了實質證據。兩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為原告要努力尋求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股權存在,一一查找,切實補證,才可能在證據上奪人先聲。
●農村股權的確認政策有哪些
●農村股權的確認政策是什么
●農村股權確認什么意思
●關于農村股權認定的法律規定
●農村股權確認成員原則
●農村股權政策規定
●農村 股權
●農村股權的確認政策是什么
●農村股權按什么標準分的
●農村股權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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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股權的確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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