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委會基本權利有哪些,社區居委會基本權利有:1、社區自治權。主要包括:民主選舉權、社務決策權、日常管理權、財務自主權、攤派拒絕權、內部監督權。2、社區協管權。具有協助城建、城管、房產、衛生、公安、勞動、民政、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管理與
社區居委會基本權利有:
1、社區自治權。主要包括:民主選舉權、社務決策權、日常管理權、財務自主權、攤派拒絕權、內部監督權。
2、社區協管權。具有協助城建、城管、房產、衛生、公安、勞動、民政、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管理與社區有關事務的權力。
3、社區監督權。維護社區成員的合法權益,代表社區成員對煤氣、環衛、供水、供電、供暖等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對物業公司的工作進行監督,組織業主對物業公司進行評議。
“居委會”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簡稱,又簡稱為“社區居委會”,“居委會”為中國大陸地區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鎮的分區即“社區”的居民組織,即城鎮居民的自治組織,地位類似于農業區的村民委員會,工作服務的對象為城市、鎮非農業居民為主。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有: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杜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作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此外,還應對編入居民小組的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進行監督和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一、社區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區別
1、社區是指若干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聚集在某一個領域里所形成的一個生活上相互關聯的大集體;居委會是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特殊性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法人與其他法人相比,也具有以下特殊性:
1、設立特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都是依據法律直接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是各行政村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是依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的;
2、變更和終止特殊;除非村鄉合并或者居民社區的區劃發生變化,否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不終止;
3、行使職能特殊;如前所述,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主要從事公益事業和提供公共服務,這與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職能有較大的不同;
4、組織機構特殊;村民委員會一般由村主任等村干部組成,居民委員會一般由居委會主等干部組成,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這些成員都是經過公開選舉產生;
5、責任承擔上特殊;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賬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由不設區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并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
居委會的權利如下: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7、社區自治權。主要包括:民主選舉權、社務決策權、日常管理權、財務自主權、攤派拒絕權、內部監督權;
8、社區協管權。具有協助城建、城管、房產、衛生、公安、勞動、民政、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管理與社區有關事務的權力;
9、社區監督權。維護社區成員的合法權益,代表社區成員對煤氣、環衛、供水、供電、供暖等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對物業公司的工作進行監督,組織業主對物業公司進行評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委會組織法》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h3>四、社區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區別一、社區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區別
1、社區是指若干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聚集在某一個領域里所形成的一個生活上相互關聯的大集體;居委會是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特殊性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法人與其他法人相比,也具有以下特殊性:
1、設立特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都是依據法律直接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是各行政村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是依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的;
2、變更和終止特殊;除非村鄉合并或者居民社區的區劃發生變化,否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不終止;
3、行使職能特殊;如前所述,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主要從事公益事業和提供公共服務,這與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職能有較大的不同;
4、組織機構特殊;村民委員會一般由村主任等村干部組成,居民委員會一般由居委會主等干部組成,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這些成員都是經過公開選舉產生;
5、責任承擔上特殊;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賬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由不設區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并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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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權利義務法律規定,村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今日村們集體維權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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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社區居委會基本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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