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但就拆遷安置問題與征收方無法達成一致,不料征收方直接拆除房屋,隨后以張先生的名義在銀行開戶存入補
張先生是四川某村的村民,在該村擁有土地及房屋。2017年,市政府決定實施中心城區飲用水源地遷建和供水保障工程,并將該項目納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隨后征收方制定紅線圖,發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張先生的土地及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
由于就拆遷安置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征收方向張先生送達告知書,要求其限期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逾期將按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法定程序依法采取保護性施工,對建(構)筑物依法拆除。
隨后,征收方向張先生送達《領款通知》,組織人員于2018年8月1日對張先生的涉案房屋進行了拆除,拆除房屋后,征收方以張先生的名義在銀行開戶存入補償款。張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的拆除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飲用水源地遷建和供水保障工程屬于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征收方可以先行用地,其基于搶險救災項目拆除張先生涉案房屋屬于先行用地的整體行為,亦不適用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普通程序規定。因此,征收方對張先生作出相應的安置補償后,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四川省高院認為,征收方并未提交證明按突發事件應對程序采取過突發事件確定、向社會發布預警、報備和解除警報等應對措施的證據。因此,其拆除涉案房屋是出于搶險救災應急需要而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張先生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規定,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但行政機關必須要證明當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突發事件。
王有銀律師說“在征收拆遷中,征收方拆除房屋的理由五花八門,村民遇到類似情況時,應及時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以法律手段見招拆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