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商害人后,他的“兒子”又害人了,房地產開發商害人后,他的“兒子”又害人了
起訴房產開發商如下:
一、收集相關證據,書寫起訴狀;
二、向開發商所在地的法院提交起訴狀與相關證據材料;
三、立案庭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四、法院開庭審理,依據事實與證據,作出裁判。
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流程及材料
一、想要離婚的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受理立案。
三、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法定期限內答辯。
四、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五、法院作出判決。
原告去法院起訴離婚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起訴狀一式兩份,以及案件受理費。在法院立案后,原告還需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以及個人財產的證據,如果涉及孩子撫養還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證明,以及撫養或者不撫養孩子的相關證據。
二、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如何的
法院起訴離婚總共有三個程序:
(一)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也是起訴離婚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三、撫養費起訴程序
撫養費起訴流程:一、起訴:寫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二、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三、審理前的準備,身份信息材料及撫養費問題的相關證據材料。四、開庭審理,如果被告不到庭,按缺席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血淚控訴房地產奸商之十大忽悠開發商售樓沙盤里展示的小區緊鄰百米綠化帶或萬畝森林公園被道路或其他樓盤所代替;會所等娛樂設施變成了飯館、超市;而十幾分鐘的車程開了半小時也到不了
如果遇到其中任意一種情況,證明你被房產商忽悠了。為了避免更多的人上當,我們推出房地產奸商忽悠詞典,給您提個醒。
忽悠1口若懸河樓書失信
類似忽悠
綠地變住宅或者車位,就是這類忽悠所埋下的禍根。
【典型案例】
綠地變圍墻景觀全取消
2003年6月,陳先生購買位于望京某樓盤一套房屋。買房時售樓小姐介紹,小區將南湖路設置主入口;小區內將建有溢水石壁與噴水設施等景觀。開發商在售樓書及口頭上承諾,將建設小區內的老年活動區、兒童活動區、小區綠化等配套設施。
2005年5月,開發商在完成商務樓的施工后,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停建了原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溢水石壁與噴水設施等景觀,并將小區主入口沿路向后移了50米。開發商還在小區住宅樓和商務樓之間建造了規劃中不存在的隔離圍墻,使得小區綠化面積大幅縮水,老年活動區、兒童活動區等配套設施不見蹤影。開發商稱:溢水石壁與噴水設施等景觀以及老年活動區、兒童活動區等設施,由于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具有約束力。
【專家解析】
期房風險以此為大
北京鏈家地產調研中心總監金育松表示,目前市場上的所謂期房風險,除樓盤因為開發商資金短缺導致無法完工外,主要就是開發商隱瞞或故意回避一些樓盤的規劃設計、施工進展、裝修品位、物業管理單位的情況以及周邊環境的規劃、市政配套的建設等實際情況,導致將來業主入住后的房屋、環境、物業管理水平與當初開發商賣樓時的描述不符。這種不符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業主入住的房子與開發商所描述將來時的現房品質下降。
【律師說法】
業主應通過監事會監督
尹秀超表示,業主知情權主要有,了解樓盤周邊環境建設、樓盤的施工進度、裝修材料的品牌、選用的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管理經驗以及收費標準,車位的位置、數量、停車費等。這些問題都是開發商在售樓階段向購房人進行說明的問題。業主可以通過監事會隨時監督工程進度與質量;事先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公示物業公司的資質、管理經驗、收費標準及依據。
忽悠2售后包租誘人投資
類似忽悠
不僅是產權酒店,目前許多商鋪也正玩售后包租花招。如10年包租、年收益8%、統一經營、原價回購、提供每年8%的物業補貼
【典型案例】
十多萬元投資三年回報700元
看到投資10萬元享有京郊四星級度假酒店的產權,還可與全世界各地的酒店進行交換,每年更可獲得高達3萬元的客房利潤分紅廣告。2002年,動了心的石先生與延慶某假日酒店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協議。他以10萬元首付買下56平方米一個房間。合同承諾,根據經營狀況扣掉經營管理費、暖氣費、物業費等,60%的收益歸業主所有。該酒店在2003年投入使用,然而經營一年,七扣八扣之后,石先生只獲得了不到700元回報。2004年,改變了回報方式,一年過后更是沒落著分文。在與開發商交涉后他得到了3.3萬元的住房券,意思是他可以用來住自己的酒店,或者賣給別人。漸漸對酒店失去信心的石先生并沒有動這些住房券,年底開發商用15%現金回購,最后折成的5000元他同樣也沒拿到。此時,在沒有回報的情況下,石先生停止了還貸,投資3年到現在,10萬元首付款外加22個月的月供,石先生一共從該酒店得到不過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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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房地產開發商害人后,他的“兒子”又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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