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一座七層樓房的第一層擁有一套房屋,征收方在與李某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將該樓房二層以上的房屋進行了拆除,李某認為自
李某在鄭州市某區擁有一套房屋,該房屋位于一座七層樓房的一層。2016年11月9日,區政府作出《片區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李某的房屋處在被征收范圍之內。2017年6月5日,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對李某涉案房屋進行征收補償,李某因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不滿意,未與征收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2017年11月區政府委托拆遷公司對涉案樓房二層以上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房屋實施了拆除。
李某認為區政府對其所處樓房進行拆除的行為,破壞了樓房的整體結構,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用水、用電,并損壞了房屋和財物,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區政府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區政府拆除樓房時沒有合法手續停電停水行為以及損壞李某房屋和財物的行為違法。
區政府辯稱,對李某同樓居住的被征收人房屋實施拆除的行為,是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履行了補償義務之后的合法拆除行為,且拆除行為并未對李某的房屋造成破壞。當時整個片區絕大多數被征收人都已經完成簽約和搬遷,李某也早已不在此居住,房屋處于空置狀態,亦不存在李某所稱的以逼迫形式,沒有合法手續斷水、斷電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起訴時,其涉案房屋雖未被直接拆除,但其房屋二層以上部分已被拆除,該拆除行為不僅造成周邊環境的惡化,而且造成供水供電設施損壞,區政府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供水供電而保證李某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最終法院判決區政府對涉案房屋停水停電的行為違法。
隨后,李某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只對區政府的停水停電行為確認違法,對李某要求的確認區政府損壞房屋和財產的行為是否違法并未提及。
二審法院認為,在李某未與區政府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李某對其涉案房屋仍享有正常、合法使用的權利。區政府在對其房屋二層以上部分拆除的過程中,造成周邊環境的惡化和供水供電設施損壞,致使李某已經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且區政府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
二審法院還認為,李某的房屋位于一座七層樓房的底層,區政府拆除二層以上房屋的行為,實際上包含損壞有李某對房屋共有部分的權益,在對樓房的二層以上進行拆除時,也必然對房屋結構及居住安全造成損壞。故應對區政府損壞李某房屋的違法性予以確認。最終法院確認區政府拆除樓房時沒有合法手續停電停水行為以及損壞李某房屋和財物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公民對房屋不僅僅享有所有權,同時還享有使用權,公民也正是通過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才使所有權得以體現。本案中,區政府拆除其相鄰房屋時造成供水供電的設施損壞,使李某房屋喪失了正常居住的功能,侵害了李某對房屋享有的使用權。
“在被征收方不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有時會采取各種措施妨礙被征收方正常的居住生活,以達到征收拆遷的目的,遇到這種復雜的情況時,要及時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進行爭取合法權益。”王有銀律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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