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應國家易地搬遷的號召,本是公民對國家的信任,對政府政策支持的表現,在搬遷的過程中,老百姓最大的愿望就是在在國家的支持下蓋好房子,成功入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已經被政府同意的建設行為,卻突然被通知是違建,即將遭到拆除,如此矛盾的政策實在是很難讓人相信。
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結合代理的一起真實事例,為大家進行詳細講解。在該案件中,委托人就遭遇了既支持建房,又對其認定違建相矛盾情況。
原告王女士是云南省怒江州某鄉的村民,為響應國家易地搬遷扶貧政策,在現有地塊建起四層平頂房,國家已全部支付建房補助款。后因國家建設美麗公路,被鄉政府納入征收范圍。王女士認為鄉政府測量面積與實際不符,因此在實際賠償的數額上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鄉政府為達到及時拆除房屋的目的,將王女士加蓋的三、四層建筑認定為“搶建”,并對其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
在圣運律師辦案過程中,常有遷拆方以“違建”為由,將當事人的合法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予以強制拆除的違法亂象。
無奈之下,王女士委托圣運律師事務所幫助維權。圣運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認為被認定為“違建搶建”是因為征拆部門加快征拆進程而引發。圣運律師通過信息公開程序獲取文件發現,鄉政府認定王女士加蓋建筑系屬“搶建”的政策文件與易地搬遷的政策存在矛盾,基于此,圣運律師立即協助王女士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賠償王女士經濟損失。
本案經兩審終審,二審判決未得到有效執行,王女士未獲得實際賠償,圣運律師遂協助王女士提出申訴,經云南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怒江州中院再審本案。隨后,怒江州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
在重審過程中,被告鄉政府辯稱,王女士建蓋的房屋違反了本行政區域內的總體規劃,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政府的拆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同時,縣政府在拆除前下發了《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某區域內搶栽搶種搶建行為的通告》(以下簡稱《搶建通告》),此外,鄉政府多次下發停止違法建設的通知書。但原告沒有遵照執行。
在庭審過程中,圣運律師積極舉證,向法官展示了王女士建蓋房屋的法律依據,鄉、村兩級主要領導準予加蓋的許可,相關部門撥款的證據,證明了王女士的房屋完全屬于合法建筑。同時,圣運律師還向法官舉證證明,鄉政府在將王女士納入征收紅線范圍后,依舊向其撥付了易地搬遷安置建房補助尾款,該情況反映了鄉政府行政行為自相矛盾之處。
法院經過調查審理,同意了圣運律師主張的事實,法官指出,在縣政府發布《搶建公告》后,縣扶貧部門與被告鄉政府同時也在貫徹執行易地搬遷扶貧政策。因此,鄉政府一方面給予王女士享有異地搬遷扶貧政策的資格,撥付建房款要求其盡快建房,另一方面又認定其加蓋房屋的行為系屬“搶建”行為,要求停工。鄉政府前后矛盾的施政行為是造成不利后果的主要原因,根據行政行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和行政機關權責相統一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對自己的行政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一、認定“搶建”的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根據政府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政府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者承諾應當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不得反復無常。王女士基于縣扶貧部門及鄉政府貫徹執行基地搬遷扶貧政策,撥付補償款支持建蓋房屋的行政行為,繼續開展房屋建造活動并無不妥。鄉政府與此同時,卻下發《搶建通知》,將王女士加蓋的房屋認定為“搶建”,違反了行政行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第二、強制拆除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對于達不成協議需要強制拆除的建筑,鄉政府應當先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并依法進行有效送達,應在決定書中載明并明確告知被執行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而鄉政府在沒有作出強拆決定的情況下,對王女士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剝奪了王女士權利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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