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來了,很多人擔心,如果政府一方借口鬧疫情,簽完協議一直故意拖延怎么辦?這算民事上的合同違約還是算什么?今天,聽圣運律師以案說
疫情來了,很多人擔心,如果政府一方借口鬧疫情,簽完協議一直故意拖延怎么辦?這算民事上的合同違約還是算什么?今天,聽圣運律師以案說法。
遼寧撫順一家房地產企業就遭遇了類似的情況。
這家公司與撫順市東洲區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簽訂某地塊改造協議,按照約定,公司交完保證金這些錢,東洲區政府負責組織拆遷安置。
但這家公司交完兩千多萬之后,東洲區政府沒動靜了。眼看工程進展不下去,這家企業急了,委托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解除協議,判被告還錢。
一審二審申訴再審,案子鬧上最高法院。東洲區政府認為,地塊改造協議是民事合同,不是行政訴訟范圍,未能對土地進行征收的責任不在區政府。
但最高法院認為:東洲區政府委托土地儲備中心與開發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目的是為實現舊城區改造,協議內容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系,屬于行政協議。
開發公司交付拆遷安置款項后,東洲區政府未能按照協議約定實施拆遷安置工作,且東洲區政府的變更行為不符合法定的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行政協議事由,且未能取得企業認可,該變更未發生效力。
東洲區政府遲延履行債務,未能完成拆遷安置工作,地塊改造協議的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協議應解除,錢應該退。
在最高法院,企業最終勝訴。該案被列為十大行政協議解釋參考案例之一。
針對此案,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解讀說,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王有銀律師指出,最高法院為老百姓或民營企業撐腰的這些案子,值得關注。類似的協議,究竟是民事性質還是行政訴訟范疇,很多當事人自己都分不清楚,因此更容易被對方“繞進去”,遇到疑惑請律師解惑,是維護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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