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的稅務類目,拆遷補償款的稅務類目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但也可能涉及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一、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在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可以將搬遷補償款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
拆遷補償款的稅務類目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但也可能涉及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在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可以將搬遷補償款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若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則將搬遷補償款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
關于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在國家級的稅務文件中尚無明確規定。但一些地方稅務機關有自行制定的規定,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規定,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然而,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在一定條件下可免征營業稅。
三、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需要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總的來說,拆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并咨詢當地稅務機關以確定具體的稅務責任。
法律分析:1、房屋整體價值的補償;
2、被征收人搬家的費用;
3、臨時安置的費用;
4、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5、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了補助或建立辦法的還可以獲得補助與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1、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企業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不用在當年確認收入,視搬遷進展情況,可在規劃搬遷次年起五年內確認收入。
2、營業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又補充說,上述文件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3、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在確定搬遷收入的土地增值稅征免時,需要確定兩個條件。一是是否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二是如屬于“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還需要確定是否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
4、印花稅
由于印花稅屬于列舉征收,而“搬遷補償協議”不在列舉范圍內,此搬遷補償收入也可以暫不繳納印花稅。
一、拆遷補償款與評估公司的確定
市場比較法:將估價對象與在估價時點近期有過交易的類似房地產進行比較,對這些類似房地產的已知價格作適當的修正,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成本法: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建筑物重置價格法: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建筑物重建價格:采用估價對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相同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基準地價修正法:在政府確定公布了基準地價的地區,由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宗地價格的方法。
法律上允許、技術上可能、經濟上可行,經過充分合理的論證,能使估價對象產生最高價值的使用。
二、離婚時拆遷補償款如何分
離婚時拆遷補償款的分配要看該拆遷的房產的歸屬性質:
1、離婚房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根據拆遷政策的規定,拆遷補償款是給予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時,由于房屋只屬于夫妻一方,則拆遷補償款只能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因此,此種情況下,離婚拆遷補償款不進行分割。
2、離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也就是夫妻共同擁有房子的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對夫妻的共同補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拆遷補償款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當然,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時需要同其他共同財產一樣參照照顧無過錯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對拆遷補償款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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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拆遷補償款的稅務類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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