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與母親苗女士一直生活在北京市某村,父親(已故)在村內享有合法宅基地,后因某建設項目征收,導致苗女士和劉先生無房可住。
委托人 :苗女士、劉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北京市某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劉先生與母親苗女士一直生活在北京市某村,父親(已故)在村內享有合法宅基地,后因某建設項目征收,導致苗女士和劉先生無房可住。
無奈,苗女士、劉先生向村委會申請了宅基地補償,想申請安置。但沒想到,這些合理的申請被村委會以各種理由拒絕。苗女士、劉先生認為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首先,圣運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向鎮政府申請了查處。但一直未收到鎮政府的任何答復,苗女士和劉先生也一直沒有被合理安置。
圣運律師又協助苗女士二人,針對未履行查處職責的行為向區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區政府于2018年5月7日作出復議決定,責令鎮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對查處申請作出處理,但鎮政府仍然未履行法定的查處職責,僅僅是在2018年8月7日,作出了一份《調查處理意見》。苗女士二人對這份《調查處理意見》不服,因此圣運律師協助其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鎮政府作出的《調查處理意見》。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10月28日)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不僅如此,依據《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本案中,苗女士、劉先生二人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并未得到合理的安置,對于村委會這種未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的行為,鎮政府是具有監督、查處的法定職責的。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撤銷了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調查處理意見》,并責令被告鎮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對原告苗女士、劉先生二人的查處申請進行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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