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再審全勝!廠房被強拆,圣運律師介入案件招招“破局”!,哈爾濱市陽光企業(企業化名)于上個世紀90年代,在所有證件齊全的情況下建造了廠房進行生產。在當地經營二十余年并取得不錯的經營口碑,在疫情期間還組織人員生產了緊缺的防疫物資。未曾料
哈爾濱市陽光企業(企業化名)于上個世紀90年代,在所有證件齊全的情況下建造了廠房進行生產。在當地經營二十余年并取得不錯的經營口碑,在疫情期間還組織人員生產了緊缺的防疫物資。未曾料到,一紙《清障令》下發后,陽光企業就被有關人員強制拆除。
圣運律師接受委托后,發現本案屬于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起初當事人費盡周折卻無法進入訴訟程序,王有銀主任親自擬定代理方案并出庭,迅速扭轉了局面,代理意見被法院全部采納,一審二審程序接連勝訴后,有關部門提起再審程序。而王有銀主任在再審開庭中的代理意見極大的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也已被高院所采納,目前收到有利消息,高院已裁定駁回有關部門的再審申請。一審二審再審的接連勝訴,為委托人獲取了極大的維權信心,更為委托人下一步賠償、補償奠定了夯實的基礎。
01
案情回顧:河道掀開整理潮 合法廠房遭強拆
幾年前,黑龍江省下發了《集中整治河湖突出問題的行動方案》。該方案下發后,本案防汛指揮部根據方案要求開始情況核查,對轄區內河道范圍內納入整治的建筑物、構筑物做了認定。哈爾濱市陽光企業(企業化名)屬于本次清障的對象之一。一年后,防汛指揮部在哈爾濱日報刊登了《清障令》,要求陽光企業在接到《清障令》7日后自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清理將被強制清除。隨后,該防汛指揮部又下發了《清障通告》,稱因其沒有履行此前《清障令》的要求,現告知陽光企業于7日內自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逾期不清理將被強制清除。此后的,該防汛指揮部又再次通過報紙刊登《催告通知》,要求陽光企業三日內自行拆除。
此時,正值疫情期間,陽光企業正在生產大批量的防疫物資,在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得向有關部門提交了保證書,承諾寬限一段時間后,企業會自行組織拆除。幾天后,防汛指揮部分兩次將陽光企業廠房強制拆除。
02
圣運律師受委托 突破三關扭轉局面
面對被強拆的廠房,當事人歷盡周折維權卻沒有任何效果。后來專程趕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咨詢。經過圣運律師的耐心分析,陽光企業當即辦理了委托手續。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王有銀主任團隊律師制定代理方案時發現,首先在起訴的主體上就存在很大爭議,多數法院認定根據《防洪法》的規定,一般主張設立該防汛抗揮部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由此導致了近年來類案一直在程序問題即被告是否適格上浪費大量司法資源,致使案件一直未進入實體審查。
本案起初,代理團隊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但對于強拆行為的違法點并沒有找到足夠的依據。王有銀主任在聽取案件匯報后,發現本案與常規的河道治理,征收拆遷大有不同,隨即指導辦案團隊隨時調整代理方案。通過申請第二輪政府信息公開,發現該防汛指揮部并不具備行使強行清除行洪障礙物的法定職權。此外,根據水務局等其他部門以及被告主動提供的若干證據,該防汛指揮部盡管有兩次登報的公告以及現場送達通知,但其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在實體上和程序上均屬違法。針對強拆行為、《清障令》、《清障通告》,圣運律師協助陽光企業迅速提起了訴訟程序。
03
圣運律師唇槍舌戰 招招破局
在一審庭審期間,雙方展開了激烈的交鋒。防汛指揮部認為,陽光企業的廠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圍內,影響排洪泄洪系客觀事實,按照法律規定屬于阻礙行洪的障礙物。防汛指揮部還向法庭提交了谷歌地圖,展示了河道清理整治范圍的衛星圖及總體平面圖、局部圖。
面對這些,王有銀主任當庭逐一反駁。王有銀主任認為,圖片所運用的谷歌地圖不具備中國合法審批的地圖繪制資質,準確性無法得到我國測繪主管部門的認可,而且該衛星圖、平面圖等既未提交原始數據載體,也未提供委托相關測繪公司作出平面圖及局部圖的手續文件,因此違法使用谷歌地圖所獲取的證據來源、資質、內容、形式、效力均不合法。
除了推翻核心證據,在防汛指揮部所做出的《清障令》的認定上,他認為,相關建筑物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應當依據防洪規劃予以確定,而本案防汛指揮部在實施強制拆除原告廠房后才收集一些不合法、不明確河道界限的圖紙惡意認定陽光企業的廠房在河道管理范圍,并以此為由強制拆除廠房的行為嚴重違法。從程序上講,防汛指揮部在作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清障令》過程中沒有告知陽光企業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以及申請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屬于程序違法。
04
一審二審再審全勝!為委托人爭取合法權益
本案一審判決完全支持了王有銀主任及代理團隊的觀點。此后該防汛指揮部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依然認定該防汛指揮部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再審程序中,王有銀主任針對防汛指揮部的觀點逐一發表代理意見。
再審庭審中,針對行政機關認為其作出的《清障令》、《清障通告》屬于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的觀點,王有銀主任認為,程序合法是行政行為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為均應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進行。在一審二審程序中,圣運律師已經強調過,無論是否屬于行政命令,案涉《清障令》、《清障通告》在作出程序上,都違反了程序法定的原則。
其次,王有銀主任認為,僅僅通過簡單排查就將廠房所在地納入河道岸線范圍內,認定其應該被整治本身就不合理。依據我國《河道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而陽光企業在此地經營二十余年都未曾有相關部門通知其所在被劃為河道岸線,如今僅僅通過簡單排查就認定該地被納入河道岸線需要被整治,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
目前,在圣運律師的介入下,陽光企業被強制拆除一案取得了重大進展,掌握了與實施拆除的部門協商補償、賠償的有利籌碼,接連勝訴的局面也極大地堅定了委托人的維權信心。
我們期待下一階段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陽光企業能夠盡快取得圓滿的維權結果,能為類似的企業征拆案件樹立典型化的借鑒意義。圣運律師也會一直堅持,用優質的法律服務讓每一個受理的行政案件成為一束法治的光,能為每一位維權路上委托人照明前進方向。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楊鑫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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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圣運律師網易號-一審二審再審全勝!廠房被強拆,圣運律師介入案件招招“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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