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征地拆遷大量增加。面對高額的拆遷補償款,一些村干部部鋌而走險,嚴重損害了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隨著國家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征地拆遷大量增加。面對高額的拆遷補償款,一些村干部部鋌而走險,嚴重損害了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對此,國家加大了打擊力度,媒體也積極配合國家做好相關案例的宣傳工作。近日,國內知名行政法、征地拆遷專業律所——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拆遷業務部首席律師王有銀接受中國商報采訪,就“違法建筑”認定做出法律解讀。
基本案情
1994年4月20日,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馬橋鎮馬橋村村民黃某,與該村村委會簽訂了《果園北段土地承包合同》,雙方約定承包期限為10年,黃某每年支付2900元,如因國家和村委會利益需征用承包地,則對損失應給予補償。
2008年8月27日,黃某與村委會續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承包土地內建筑物按原合同(1994年)可保留使用。但早在2007年7月12日,桓臺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國土局)就下達了(2007)第0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認為馬橋村黃某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從2006年以來占用馬橋村1740平方米土地建設大型養殖廠房,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第44條規定,依據第76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2條作如下處罰:限期拆除,恢復原狀,罰款34800元。
2012年,馬橋鎮政府因規劃建設該鎮中心生活區二區,需占用馬橋村的土地,其中包括黃某與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協議中的承包地。同年8月,鎮政府撥款給村委會270多萬元用于拆遷補償,因黃某的承包地也在這次征地拆遷范圍內,當年10月村委會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了他。
因為得到了上述補償款,黃某后被法院判決犯有貪污罪。針對這塊已被國土局認定為違法的養殖廠房,判決書顯示黃某雖然繳納了罰款,但并未履行限期拆除,違法性質沒有改變,仍屬于未經批準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4條第二款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因此,黃某取得拆遷補償款缺乏法律依據。此外,黃某作為行政處罰相對人,是明知違法建筑不應得到補償的,他在協助馬橋鎮政府辦理拆遷補償款工作時,利用職務便利隱瞞自己私自修建的兩個倉庫(原養殖廠房)作為非法占地本應拆除的事實,騙取補償款,其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評析
針對此案,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分析認為,黃某所使用土地的性質,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黃某所用土地未經過征收,也沒有其他法律對其性質作出特別規定,仍然屬于農村集體土地。
關于本案所涉廠房是否涉嫌“違法建筑”。
根據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2014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根據現代農業的生產特點,從有利于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范用地管理的角度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其中就包括有: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因此,黃某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設養殖廠房,不能簡單認定為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性質,也不能簡單就認定為“違法建筑”,需要結合相關事實予以認定。如果該養殖廠房符合農業生產設施用地的認定標準,在劃入拆遷范圍后,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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