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時間準確時間是多久,土地使用稅征收時間起點,土地使用稅征收時間:1、征用耕地:自批準征用后滿1年開始繳納。2、征用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3、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應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分
土地使用稅征收時間:
1、征用耕地:自批準征用后滿1年開始繳納。
2、征用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
3、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應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稅開始征收的時間如下: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3、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稅征收政策的變化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
隨著土地使用稅征收政策的變化,對房地產市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首先,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時間起點的調整將直接影響到房地產開發商的投資決策。如果征收時間起點提前,開發商可能會加速項目開發以避免高額的土地使用稅;而如果征收時間起點推遲,開發商可能會延緩項目開發以減少稅負。其次,土地使用稅的變化可能導致房地產市場供需關系的調整。如果征收稅率提高,開發商可能會減少土地競拍,從而減少房屋供應,可能導致房價上漲。另外,土地使用稅的變化還可能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一些投資者可能會轉向其他領域,導致房地產市場的投資規模減少。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稅征收政策的變化對房地產市場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需要各方密切關注并做出相應的應對策略。
結語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政策變化對房地產市場產生了深遠影響。調整征收時間起點直接影響開發商的投資決策,可能加速或延緩項目開發。稅率變化可能導致供需關系調整,減少土地競拍、影響房價。投資者可能轉向其他領域,減少房地產市場投資規模。因此,各方需密切關注政策變化,制定相應應對策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分析: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卜斗國橡猜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梁弊型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谒臈l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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