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項目中,被征收人的力量相對弱小,能做的事情有限,但是絕對不能對相關情況置之不理。被征收人一方面可以仔細審查征收內容中有關的
委托人王先生的合法住房,因當地河壩修建項目被收。在未見到任何合法拆除手續,未得到合法安置補償的情況下,王先生就遭遇了非強拆,王先生的合法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同時征收方在實施違法拆除房屋后,還強行將王先生帶走拘禁,王先生因此過度驚嚇導致手部神經損害,整個家庭生活來源長期受到影響。
更為令人氣憤的是,征收方明知實施的行為可能會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為防止承擔責任,主動撤銷了原強制拆除房屋所依據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讓王先生明知自己房屋被違法拆除卻無法找到適格的行政主體進行追償。最后王先生在多方尋求無果的情況下,委托了北京圣運律所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本案訴訟過程并不順利,一審庭審中,征收主體始終否認自己的安置補償責任,并試圖以訴訟時效到期為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使得主辦律師的辦案過程異常艱難,最終,也因各方的刁難未取得一審的勝利。
二審時,律師團隊對案情重新進行梳理,將重點放在了訴訟期限這一問題上。主辦律師指出:在我國行政訴訟中,起算起訴期限的基本前提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在無行政機關認領強制拆除行為的場合適用該條款,需整體把握該條款的語句結構,尤其是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擺于句首的結構設置。
一般認為,起訴期限的起算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能夠提出起訴為前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能夠起訴但怠于行之,在起訴期限屆滿之后,人民法院才對其起訴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時,王先生不在現場,被告市政府亦未能舉證證實拆除時向王先生告知拆除主體,王先生主張其不知道案涉房屋為誰所拆,直到2022年1月從其他案件的庭審中才確切知道案涉房屋系被市政府強制拆除,是合乎情理的。因此本案從2022年1月起算,王先生的起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最終促使二審法院支持的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將案件重新發回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案件重新發回后,律師團隊再次針對市政府的答辯內容進行針對性地舉證質證,成功確立了被告市政府系所屬強拆行為的職責主體,最終促使法院作出確認被告市政府強拆王先生房屋違法的判決結果。
根據目前施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明確規定,當遇到國家涉及土地房屋征收項目時,即便被征收人找不到項目實施主體,也可以將所屬地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為兜底實施主體。至于老百姓是否要明確知道拆除主體是誰或者征收主體是誰,都可以在所不問。只要對征收項目、征收標準不認可,都可以向該兜底機關主張請求,由該所屬地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來舉證證明其是否應當承擔主體責任,大大降低了作為被征收人的老百姓自身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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