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征收新政策,2021年9月1日土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1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
法律分析:
1.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法律分析:1.2021年農村土地新政策一:加強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是農村最為重要的資源,也是農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資產,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問題,特別是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標等現象非常嚴重,隨著《土地管理法》出臺,國家明確提出嚴格遵循“一戶一宅”,嚴禁宅基地面積超標,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批的管控等,來加強宅基地的管控。2.2021年農村土地新政策二:閑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國家就開始對違規一戶多宅等問題進行清理整治,進入到2021年后,國家還將會繼續深入開展閑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對閑置、房屋倒塌超過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進行清理整治,提高農村宅基地使用效率。3.2021年農村土地新政策三:宅基地付費使用隨著“三塊地”改革工作的開展,國家一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費使用改革,如今這一項改革政策已經逐步擴大了改革試點范圍,未來宅基地使用也將會迎來付費使用時代,所謂付費使用主要是針對擁有一戶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積超標的農村居民,將通過付費來保障農村宅基地公平性,減少一戶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問題,提高農村宅基地使用效率。4.2021年農村土地新政策四: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在《土地管理法》中,國家就明確提出了耕地非農化概念,從2020年開始,為了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國家提出了“耕地非糧化”。耕地非農化主要是指,嚴禁利用耕地參與到非農業發展建設之中,而耕地非糧食針對的主要是糧食主產區,嚴禁在耕地種植非糧食經濟作物,目前國家也正在加大對這兩大問題的整治,將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也將會遭到國家的處罰。5.2021年農村土地新政策五:嚴查亂占耕地建房在《土地管理法》中,國家明確規定非農建設必須要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農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須要先辦理農用地轉為非農業建設審批手續,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則屬于違規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對這類問題,國家明確提出將會加大力度嚴查農村亂占耕地建房等問題,加強對農村耕地的保護,對于違規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責任人將會予以處罰。6.2021年農村土地新政策六:保障婦女土地權益在土地確權登記過程中,將農村婦女作為共有人進行土地確權登記改革,做到讓農村女“證上有名、名下有權”,從而額保障農村婦女的基本土地權益。其次國家也在逐步完善法律法規來加強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部分省市都出臺了《婦女保障條例》,讓農村婦女能夠享受到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從根本上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 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法律分析:
1、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保護耕地有補償,破壞耕地處罰力度加大;2、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更加注重保護農民權益;3、四個“禁止”保護農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權益;4.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交易規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六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1.2021年9月1日農村宅基地新規一:保障農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農民宅基地需求。市、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要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
2.2021年9月1日農村宅基地新規二:規范宅基地管理
明確宅基地申請、審核批準程序;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應當優先用于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3.2021年9月1日農村宅基地新規三:禁止侵犯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2021年9月1號開始實施《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新規,對農村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宅,以及附屬設施受到法律保護,都有“四禁止”。
一、 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二、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三、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四、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農村居民點布局和建設用地規模應當遵循節約集約、因地制宜的原則合理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鄉(鎮)、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農村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突出節約集約用地導向,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
2021年9月1日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是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條例。該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
另外,該條例規定,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評價考核制度,擬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計劃;
(二)組織推動網絡安全防護能力建設,開展網絡安全監測、檢測和風險評估;
(三)按照國家及行業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處置網絡安全事件;
(四)認定網絡安全關鍵崗位,組織開展網絡安全工作考核,提出獎勵和懲處建議;
(五)組織網絡安全教育、培訓;
(六)履行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建立健全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制度;
(七)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等服務實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規定報告網絡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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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一條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
第十五條 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評價考核制度,擬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計劃;
(二)組織推動網絡安全防護能力建設,開展網絡安全監測、檢測和風險評估;
(三)按照國家及行業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處置網絡安全事件;
(四)認定網絡安全關鍵崗位,組織開展網絡安全工作考核,提出獎勵和懲處建議;
(五)組織網絡安全教育、培訓;
(六)履行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建立健全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制度;
(七)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等服務實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規定報告網絡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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