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關于征地補償不公平怎么辦理手續2025,征地賠償不公平不合理怎么辦的相關內容,在招投標過程中,若感覺評分不公平,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出異議: 1 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有異議,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提出;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招投標,評分不公平,異議,投訴,行政監督部門。
在招投標過程中,若感覺評分不公平,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出異議:
1. 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有異議,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提出;
2. 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對開標有異議,應在開標現場提出;
3. 根據條例第五十四條,對評標結果有異議,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二、投訴:
1. 根據條例第六十條,對招標人答復不滿意或未得到答復,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2. 根據條例第六十一條,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多個部門投訴,由最先收到投訴的部門處理;
3. 投訴人應確保投訴內容真實性。
三、后續處理:
1. 招標人應積極配合行政監督部門;
2. 若要求暫停簽訂合同,招標人應暫停;
3. 對投訴處理決定無異議應執行,有異議可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磋商性招標,不公平,法律依據,投訴,異議,處理。
質疑磋商性招標結果不公平的法律依據如下:
1、質疑與投訴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招標活動的不公平,需提供明確請求和必要證明材料。
2、質疑的提出與處理:
包括提出異議和異議答復期間,依據相關條例規定,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需按規定時限對招標過程提出異議,等待招標人答復期間不計入投訴期限。
3、投訴的處理:
包括投訴受理和投訴的駁回,依據相關條例規定,投訴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處理,需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惡意投訴將被駁回。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磋商性招標,不公平,法律依據,投訴,異議,處理。
質疑磋商性招標結果不公平的法律依據如下:
1、質疑與投訴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招標活動的不公平,需提供明確請求和必要證明材料。
2、質疑的提出與處理:
包括提出異議和異議答復期間,依據相關條例規定,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需按規定時限對招標過程提出異議,等待招標人答復期間不計入投訴期限。
3、投訴的處理:
包括投訴受理和投訴的駁回,依據相關條例規定,投訴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處理,需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惡意投訴將被駁回。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工程合同,不平衡報價,協商變更,訴訟解決,合同效力。
工程合同簽訂后發現不平衡報價,可采取以下措施:
1、協商變更合同:
依據《民法典》,嘗試通過協商變更合同條款。
2、訴訟解決:
如協商不成,受損害方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并注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關于撤銷權消滅的規定。
3、其他注意事項:
處理不平衡報價時,需關注合同效力及是否存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違法行為。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專用條款,通用條款,不一致,處理原則,民法典。
當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不一致時,處理原則如下:
1、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的區別及效力:
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二者在合同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解釋順序上專用條款優先。
2、處理原則:
遵循專用條款優先原則;
結合合同目的和誠信原則進行解釋;
遵循公平原則處理爭議。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為處理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不一致提供了法律依據。
關于存量閑置土地收購價格公示,雖無直接法律條文規定,但可從法律原則及合同法角度解析。
1、法律背景:
相關法律強調信息公開、公平交易原則,民法典規定合同應包含價款條款。
2、公示必要性:
保障公平交易、提高透明度、促進市場競爭。
3、實踐操作:
明確公示主體、內容(基本信息、評估方法、價格及依據、公示期限)、方式(政府網站、公告欄、新聞媒體等)及反饋機制。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不合理條款,民法典,勞動合同法,協商變更,申請撤銷,補充約定。
對于不合理約定條款的處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識別不合理條款:
包括顯失公平的條款和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
2、處理不合理條款的方式:
協商變更、申請撤銷和補充約定。
3、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
根據《民法典》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不合理條款進行具體處理。
其中,《民法典》規定了對于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處理辦法,《勞動合同法》則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不合理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了規范。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不平等條約,民法典,顯失公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虛假意思表示,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
判定不平等條約的條款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具體分為以下幾點:
1、顯失公平的條款:
根據第一百五十一條,利用對方困境或缺乏判斷能力造成的顯失公平條款可撤銷。
2、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條款:
根據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3、虛假意思表示的條款:
根據第一百四十六條,基于虛假意思表示的條款無效。
4、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條款:
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條款無效。
5、無效或被撤銷的條款的法律效力:
根據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被撤銷的條款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招標結果質疑,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異議提出,招標人答復,法定程序,權益保障。
對招標結果質疑的法律依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依據規定,投標人可在知道或應知招投標活動不合法后的10日內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需提供明確請求和證明材料。
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及評標結果的異議,有具體時限和流程要求。
質疑流程包括提出書面異議、招標人答復及不滿意答復后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標人應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招標文件,異議,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時限,投訴材料,處理決定,真實準確。
當招標文件存在問題時,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首先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若對招標活動有法律、行政法規方面的質疑,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問題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并提供明確請求和必要證明材料。
行政監督部門將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投訴人需確保投訴內容真實準確,不得偽造材料。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歧視性條款,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法,民法典,異議,投訴,行政監督部門。
在處理招標文件中出現的歧視性條款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1、歧視性條款的認定:
違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即招標投標活動應公開、公平、公正。
2、對歧視性條款的處理:
(1)提出異議: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異議,招標人應在3日內答復。
(2)投訴:
如招標人未滿意答復,可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3)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行政監督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3、招標文件的修改:
如存在歧視性條款,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在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收受人進行修改。
本段提取核心關鍵詞:招標文件,質疑,時限,書面形式,招標人答復,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處理決定。
質疑招標文件不合理時,需在投標截止前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質疑,并等待其答復。
若招標人未回應或結果不滿意,可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行政監督部門將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要求招標人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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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稿:于一辰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內容來源:頭條_征地補償不公平怎么辦理手續2025,征地補償歸哪個部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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