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任意毀約怎樣處理,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任意毀約怎樣處理已經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
已經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包土地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對于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于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的是有區別的繼承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即承包方為”農戶”,而不是個人財產。
因此,如該戶某個家庭成員死亡,而作為承包方的”農戶”仍存在,此時該戶內其他成員作為承包經營權人繼續經營,
不發生繼承問題。
如果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終止該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該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對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則屬于個人財產,可以進行繼承。
2、對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經營權可以繼承。當然,繼承人對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三、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情況是怎樣的
下列情況下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一、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有一方是無名行為能力人的。
二、合同的內容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三、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四、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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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任意毀約怎樣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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