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臺《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政府近日出臺了《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確規定。今后,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將嚴格管理,隨意截留、挪用及貪污征地補償費者將受到處分。安置
海南省政府近日出臺了《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確規定。今后,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將嚴格管理,隨意截留、挪用及貪污征地補償費者將受到處分。
安置補償費不得挪作他用
據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耕地保護處處長王業橋介紹,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辦法》明確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直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不得支付給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另外,安置補助費須專用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勞動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安置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單位安置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統一安置的,應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其社會保障費用。
征地補償費須提前預存
為有效預防拖欠征地補償費行為,避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利益受損,《辦法》明確要求建立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征地實施前1個月,將預計需要的征地補償款足額存入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征地補償費專戶,專項用于征地補償。市縣人民政府報批用地材料時,須附有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并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征(用)地單位認可的預存征地補償款進賬憑證,否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
未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不得用地
申請征地經批準后,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應按該方案及《征地補償協議書》規定的補償標準,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未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的,不得使用被征地,不得辦理供地手續。未按規定期限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對拖欠征地補償費的,海南省市、縣和海南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按規定暫緩下達該市、縣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并暫停受理該市、縣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申請。
征地補償費不得出借和私分
《辦法》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作了嚴格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自治組織留成的土地補償費應專款專用,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保險、發展二、三產業及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嚴禁將土地補償費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與發展生產、集體公益事業無關的非生產性開支。擅自將征地補償費出借他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負責賠償,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海南省征地補償安置管理辦法
●海南征地補償款的有關規定2020
●海南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
●海南省征地補償標準2020
●海南政府征地補償標準2019
●海南省征用土地補償標準
●海南征地補償分配政策
●海南征地補償款的有關規定2020
●海南征地補償款的有關規定2021
●海南征地補償款的有關規定
●3億,海南省首筆城中村改造專項借款發放,海南村改造進展: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海南省出臺《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出臺《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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