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銅鼓一村組長貪污征地補償款獲刑, 11月25日,江西省銅鼓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貪污集體征地補償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陶某、黃某、帥某因犯貪污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陶某是該縣永寧鎮城北社區農業二組組長,2008年9月,
11月25日,江西省銅鼓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貪污集體征地補償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陶某、黃某、帥某因犯貪污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陶某是該縣永寧鎮城北社區農業二組組長,2008年9月,農業二組因認為本組村民張某獲得的征地補償款不當,委托組長陶某及村民黃某、帥某三人為訴訟代表人,向本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09年9月3日,經雙方調解達成協議,張某返還給農業二組征地補償款15000元,農業二組向法院申請撤訴。當日,三名被告人未經組上村民同意,擅自私分了該款,
法院認為,陶某在管理土地征用補償款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黃某、帥某貪污公款15000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鑒于案發后被告人積極退還了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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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江西銅鼓一村組長貪污征地補償款獲刑, 江西銅鼓一村組長貪污征地補償款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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