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行為準則,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行業的管理,規范拆遷補償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拆遷順利進行,根據《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行業的管理,規范拆遷補償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拆遷順利進行,根據《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準則。
第一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行為,適用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指的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同時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準,準許從事拆遷補償估價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拆遷補償估價機構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嚴格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拆遷評估機構的推選和確定按照《關于確定城市房屋拆迂補償評估機構的有關規定》的有關要求執行,拆遷估價機構應組織注冊估價師參加拆遷評估機構推選會。不準許在拆遷估價推介合上作出或發表違反拆遷政策法規規定、違反估價機構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和言論或承諾,只許介紹本機構的資質等級、經蓄業績、從業人員等相關內容。對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估價業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
第五條 估價機構必須確定評估項目的技術負責人。評估技術負責人最終確定評估技術方案,并對評估方法的選擇和應用以及評估結果的合理性承擔技術責任。
第六條 拆遷評估機構應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現場咨詢和前期調查。拆遷評估機構應組織具有拆遷評估資格的專業人員依據房產資料和前期調查資料進行實地查勘。實地查勘記錄是測算評估價格和撰寫評估報告必備的基礎資料。
第七條 評估結果須經拆遷評估機構內部審核評議;拆遷評估機構在提交正式評估報告前負有審查、調整、復核評估報告的技術責任。
第八條 拆遷評估機構在拆遷補償估價結果公示前,應及時地將估價結果向市區兩級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只有經過備案的拆遷補償估價報告才可以對外公布。
第九條 拆遷評估機構應在拆遷評估委托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評估報告。拆遷評估報告須經項目評估技術負責人簽字認可,并經兩名或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認可。
第十條 拆遷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負有解釋評估報告、接受拆遷當事人咨詢和質疑的義務,并負有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提供報告及有關資料和答復技術質詢的義務。
第十一條 拆遷估價機構應將估價結果及時進行整理,同時應及時將估價數據進行上報。數據分為住宅和非住宅兩類。住宅分樓房及平房兩類;非住宅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兩類。上報的數據應標注估價時點、估價標的物詳細地點、建筑年代、成新標準,裝修情況;工業廠房應當標注占地面積、容積率等對估價結果有較大影響的因素。數據每半年上報一次。
第十二條 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將下列資料(原件或復印件)與評估報告(含估價技術報告)一并整理存檔:
(一)拆遷評估委托協議;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估價對象的權證材料及有關基本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估價對象的實地查勘記錄(文字、圖片)等資料;
(五)標準樣本房屋的實地查勘記錄(文字、圖片)等資料;
(六)可比實例的實地查勘記錄(文字、圖片)等資料;
(七)確定評估結果的有關系數、參數等證明資料;
(八)其他涉及評估項目的必要資料。
拆遷評估機構完成并出具評估報告后,應對有關該項目的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和妥善保管。評估報告及有關資料至少應保留1 O年。涉及辦理證據保全手續的,拆遷評估機構應將評估報告(含估價技術報告)及評估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同時提交委托方。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準則相關規定的,市拆遷辦將視其情節,責令整改,并記入其信用檔案。對整改不合格的拆遷評估機構,清出拆遷評估名錄。
第十四條 在拆遷補償估價活動中,本準則未作規定的事宜,應當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及《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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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沈陽拆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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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臨律-沈陽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行為準則,沈陽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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