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要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哪些條件?,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要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哪些條件?參照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所在地縣
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要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哪些條件?參照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柜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柜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這樣說理解嗎?
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處罰:
(一)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相關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相關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對存在教唆、誘騙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對實施教唆、誘騙行為的人員,依據相關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對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個人在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依照相關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對于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煙花爆竹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由于煙花爆竹其中的火藥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時如果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燃放或者燃放違規產品,就會有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私存數量較大的,會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對人身財產能造成較大殺傷力或破壞力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分析: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的條件如下: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2、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3、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頭條-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要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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