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過程中,不乏出現政府給予拆遷戶一定的承諾,甚至是書面的承諾,這些承諾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政府的行政允諾沒有兌現,應該
今天,圣運律師通過案例為您解讀,征收中政府的行政允諾沒有兌現這樣辦!
廖先生的房屋被列入某縣工業園工程項目拆遷范圍,2006年縣拆遷辦與廖先生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此后其房屋被拆遷。因認為其尚有部分被拆遷土地未安置,廖先生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處理。隨后縣政府書面同意給廖先生安排安置地,由縣國土資源局辦理相關手續。
2009年,相關部門為廖先生報名競買了工業園地塊,廖先生認為有高壓線經過不能建房,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繳納相關費用。
2013年,供電公司運維檢修部出具《關于協助完善高壓輸電線路安全運行措施的函件》給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若廖先生在安置地建房,正好位于110千伏導線正下方,對輸電線穩定運行及居民的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安全威脅,懇請該委員會督促廖先生另行選址建房。廖先生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縣政府在工業園安全區域為其提供安置地。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廖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責令縣政府重新為廖先生提供安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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