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法律和政策,關于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法律和政策,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以下是相關要點的詳細解釋:一、征地拆遷補償的基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關于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法律和政策,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以下是相關要點的詳細解釋:
一、征地拆遷補償的基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是征地拆遷補償的基本原則,所有具體的補償標準和方式都應以此為依據。
二、征地拆遷補償的內容
征地拆遷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
土地補償費: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青苗補償費: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附著物補償費: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安置補助費: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具體的補償標準和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三、征地拆遷補償的程序
公告: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
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簽訂協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四、社會保障
征地拆遷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以上是關于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法律和政策的主要內容。具體的補償標準和程序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咨詢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更詳細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關于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
●關于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法律和政策文件
●關于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關于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法律和政策法規
●征地拆遷相關法律
●征地拆遷的相關法律法規
●征地拆遷相關法規
●關于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法律和政策文件
●征地拆遷法律知識
●征地拆遷相關文件
●安徽省拆遷案例:“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寫在這份決定書中不合法!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關于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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