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征地拆遷”敲詐勒索案件的幾點思考,自改革開放以來,城鎮化建設取得飛速發展,為了進一步加快城鎮化建設進程,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需要進行征地和拆遷。但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常常出現各方矛盾,時而引發信訪舉報事件,土地權利人的“
自改革開放以來,城鎮化建設取得飛速發展,為了進一步加快城鎮化建設進程,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需要進行征地和拆遷。但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常常出現各方矛盾,時而引發信訪舉報事件,土地權利人的“維權”甚至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本文就“征地拆遷”敲詐勒索案件的特征,以及辦理該類案件的分析思路提出淺見。
一、“征地拆遷”敲詐勒索案件的特征
(一)多以真實的民事權利糾紛為基礎
征地拆遷,顧名思義,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怎么補償、補償多少、補償是否透明、補償標準是否統一等,都是老百姓最為關注的問題,而征地拆遷工作龐大且繁復,容易出現錯誤和疏漏,因此絕大多數的維權都是有據可依的,比如征拆行為本身違法,政府無征拆公告即開展征拆工作;征地補償標準不明或者不統一等。在合法的征拆程序下,也有少數人想要平白獲取更多補償費,通過信訪向政府施壓。但此類案件大多還是以真實的民事權利糾紛為基礎。
(二)多以信訪或上訪舉報為手段
面對進行征拆工作的地方政府,如果被征拆者的權利受損,要想實現征拆補償款的落實,在與政府溝通不成時,信訪或上訪舉報或許是他們唯一能做的。
二、“征地拆遷”敲詐勒索案件分析思路
該類案件仍應緊扣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敲詐勒索罪,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暴力或威脅、非暴力要挾手段,利用被害人的恐懼心理,強行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須同時符合以下特征:(1)采用暴力或威脅、非暴力要挾手段;(2)威脅、要挾的內容足以引起被害人的恐懼心理,且被害人因此處分(轉移占有)財物;(3)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針對“以真實的民事權利糾紛為基礎,以信訪或上訪舉報為手段”的“征地拆遷”敲詐勒索案件,筆者就該罪名的上述三個特征逐一討論:
(一)行為人是否以非法手段勒索財物?
信訪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行為人信訪、上訪系基于真實的民事權利糾紛,實際目的是想解決政府征拆不合理的問題,無可非議。有信訪行為并不必然意味著有敲詐勒索行為,是否以非法手段勒索財物,關鍵要看信訪行為與政府給予補償是否有必然的直接的聯系。如果政府給予補償系政府提出或授意其他人員提出,且主動將信訪行為與“索賠”捆綁在一起,要求協商解決信訪一事,那么行為人最終獲得的補償可以說是在政府主導之下協商的結果,行為人并未以非法手段勒索財物。
(二)行為人是否使“被害人”在產生恐懼心理下交付財物?
關于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員能否成為此類敲詐勒索案的“被害人”,實務中一直爭議不斷。筆者認為,政府作為一個機構,沒有人身權利,也不會在精神上被強制從而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被迫交出財物。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為解決上訪問題而產生的壓力系來源于上級部門或領導對地方政府的信訪考核,不能將這種壓力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被威脅、要挾、恫嚇產生的壓迫感和恐懼感,政府給行為人錢并非出于對行為人行為的恐懼心理。
敲詐勒索的所謂“被害人”有時也不僅僅指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還可能指向與政府有拆遷等項目合作的公司及其負責人。若公司負責人代替政府墊付補償款給行為人,大多系為通過幫政府忙而獲取其他利益,并非由于行為人信訪給其造成恐懼心理。
(三)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區分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辨析罪與非罪的重要方法,往往需要借助案件客觀事實來探究行為人的內心真意。
筆者曾經在天津市辦理過一起“征地拆遷”敲詐勒索案,該案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行為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審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這起案件中,筆者直抓本案核心,就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筆者認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關鍵要看行為人獲得補償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圍繞正當性和合理性,再對整個案件進行抽絲剝繭化的分析處理。
1. 看征拆行為是否違法,對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是否產生實質、重大影響
征收土地應當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依法履行批準、備案、公告等法定程序。征地批文、征收公告系征收程序的必經環節。未經合法程序,無法切實保障被征地人的知情權、異議權,征收方違法征地將直接影響被征收人能否獲得合理的補償。
如果在沒有任何法定的征地批文和征收公告的情況下,對土地進行征收,房屋進行拆除,系違法征地行為。土地乃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面對政府如此重大的違法行為,完全可以預見行為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實施信訪、上訪行為,可以說,政府違法征地系行為人信訪、上訪最根本的原因。行為人最終獲得政府補償,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
2. 看行為人通過信訪維權是否合法有據,信訪理由是否合情合理
通過分析行為人的信訪記錄,可以看到行為人的信訪理由和政府答復。
一方面,看信訪理由是否是根據事實情況,提出自己的合理訴求。我國《憲法》賦予公民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如果行為人系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就不應認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一方面,看政府答復是否切實,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信訪問題。如果政府答復顯示為“政府正在制定相關方案”“以法院審理結果為準”“等待法院判決結果”“請到公安部門咨詢”“可向審計部門提出”等內容,明顯不屬于實質答復。同時,《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明確規定,應明確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相關政府也應當告知行為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并且如果政府怠于解決信訪問題,那么對行為人的重復信訪、上訪是有一定的過錯責任的。
3. 看行為人獲得的補償是否明顯不屬于其可占有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第509號案例中寫到:“認定夏某理等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關鍵是考察其所取得的10萬元補償款是否明顯不屬于夏某理可以占有。結合案情,夏某理等人作為拆遷戶,難以認定其向開發商索賠補償費的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行為人獲得的補償有可能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但是認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唯數額論”,最根本的還是要結合其他條件予以綜合判斷。
三、小結
在“征地拆遷”敲詐勒索案件中,似乎一旦“獲取補償款”和“信訪”牽扯在一起,信訪人(行為人)就會陷入刑事犯罪風險中。其實,動輒對信訪人的行為以犯罪化處理,不利于實現信訪工作的目的,不利于保護信訪人的正當信訪權利,也難以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只有對于那些確實嚴重的行為,不以犯罪處理不足以維持信訪秩序的,才應予以犯罪處理。
刑事案件關乎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刑辯律師應講究“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既要觀案件全貌,又能進行抽絲剝繭化的細節分析,目光在事實和法律之間來回穿梭,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田帥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辦理全國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眾多法院判決無罪、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緩刑、檢察院不起訴、不予批準逮捕、直接取保候審等案例。
葉蘊: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正大中心17-25層。
法律分析:
對征地拆遷中的欺詐行為的處罰:
1、以欺騙手段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并處罰款;
2、如果構成詐騙罪,且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如果詐騙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4、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征地拆遷中的欺詐行為處置
拆遷許可證是進行城市房屋拆遷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
由于申請拆遷許可證需要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因此在實踐中,有些申請人為了早日拿到拆遷許可證,采用欺騙手段,也就是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求通過審查獲得拆遷許可證。如準備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用假造的批準文件或者不實的拆遷計劃、拆遷方案或虛假的資金證明等手段以假充真,從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到房屋拆遷許可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對申請人進行審查的時候,實際上也是對其是否能夠給予被拆遷人充分的補償安置的能力,以及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設進行審查,如果申請人通過欺騙的手段逃避了這些審查,那么也會不利于被拆遷人利益的保護,不利于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被拆遷人也可以要求虛假拆遷人賠償其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追加詐騙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詐騙公司財物達到50萬,符合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構成要件,應給予犯罪嫌疑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以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至今,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的政府部門的官方網站上紛紛列出專門一個版塊對有關政府信息予以公開,但是實際中依然還會存在信息不透明,眾多民眾百姓依舊難以得知與自己利益密切相關的部分政府信息,專業拆遷律師所做的工作之一就是督促政府部門信息公開,讓公眾充分的享受到知情權,盡量避免彼此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摩擦與糾紛。同時,拆遷方在進行拆遷工作之時,應當謹遵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被拆遷人平等協商,以溫和的方式解決糾紛和爭議,真正做到和諧拆遷。
●拆遷 敲詐勒索
●征地補償敲詐勒索
●拿到拆遷款后被訴敲詐勒索
●拆遷敲詐勒索罪
●征地拆遷違法案例
●涉及征地拆遷的違法犯罪
●征地拆遷窩案
●征地補償敲詐勒索
●征地拆遷詐騙認定
●征地拆遷十大典型案例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承包工程敲詐勒索罪怎么處罰:今日在線土地征收法律咨詢
●圣運律師案情分析:領取拆遷補償卻遭開發商反咬敲詐勒索: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臨律-一起“征地拆遷”敲詐勒索案件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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