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讀|姚志斗律師:股東不配合,法定代表人如何更換?,【案例背景】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是法定的公司意思表達機關。而作為我國公司法規定的獨特機關,幾乎擁有公司一切事務的代表權,與之相
【案例背景】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是法定的公司意思表達機關。而作為我國公司法規定的獨特機關,幾乎擁有公司一切事務的代表權,與之相對應的,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也十分重大。但在公司中,常常有關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問題,尤其是在公司經營不善,股東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資金的情況下,且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意向不予理會,此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下面,讓我們通過案例進行解析。
【案例提要】
A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當時登記的股東為乙,法定代表人亦為乙。2015年8月27日,A公司的股東乙做出《股東決定》,內容為免去乙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職務,委派甲為A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并于當日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了《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申請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變更登記為甲,甲在該申請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欄目簽字。2015年9月2日,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了《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2015年10月12日,A公司向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將其股東由乙變更登記為乙和丙,將公司類型由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變更登記為有限公司(國內合資),甲在申請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欄目簽字。
2015年10月20日,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了《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甲非A公司的員工,僅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間在上海文呈君業會務會展服務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由乙的配偶丁擔任法定代表人。甲未參與A公司的實際經營和管理,亦未從A公司處領取過任何報酬。A公司的公章由股東乙掌握。2016年11月29日,甲曾向A公司及其股東發出《告知函》,要求辭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等與實際身份不符的職務,并要求A公司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但A公司未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既非被告的股東,亦非被告的員工,且除了在《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欄目簽過字外,A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實際參與過公司的經營管理,原告亦未從A公司處領取任何報酬,但是,原告作為A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卻要依法承擔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相應責任,顯然有失公允。且從法律關系上分析,原告與A公司之間構成委托合同關系,內容為原告受A公司的委托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在起訴前曾發函被告,要求辭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等與實際身份不符的職務,并要求被告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故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其與A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
【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A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滌除原告甲作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第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按出資比例)的股東通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第二條 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該公司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指單個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否則,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基于此問題的司法實踐探索】
一、傳統觀點:這里說的傳統觀點為過往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所稱的“此屬于公司內部糾紛,需根據公司內部章程調解,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但在現實中,部分公司固執地拒絕法定代表人卸任,一大部分原因是為了讓現任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現有或將有的經營風險進行承擔。而此時如果司法機關不進行干預,一味地主張公司自治,忽略雙方為平等主體的關系,對于法定代表人自身、公司、社會影響都將是“三輸”的局面。
二、司法實踐中的進步:本案例中的法院判決其實便是這一問題的司法實踐上的進步,即法院考慮到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為平等主體,二者之間的關系為委托合同關系,且原告既非公司股東,亦非公司員工,長時間不參與公司實質性管理,此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確為不妥。強調了“掛名”法定代表人的不公。
三、總結: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很明顯本文中的案例判決更具說服力,但事實上,判決為傳統觀點的案例占更多數,且在法院審理中,當事人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自己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實質性的關聯。且在實踐中,部分案例雖然認為法定代表人有權辭任,但在窮盡內部經濟之前,即以職權召集股東會會議討論變更法定代表人事宜之前,其辭任請求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所以,盡管在2017年的案例中有了一例積極的嘗試,但真正解決此問題,仍是任重而道遠。
【問題解決方案】
一、若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
(一)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知,此時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張提議召開臨時會議進行表決。
(二)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可知,若當事人持有公司股份,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解散公司,以此迫使股東會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達到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若法定代表人并未持股
(一)若當事人與公司并沒有實質的法律基礎,且有可能會因為公司行為造成自身權益受損,例如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等,此時可以通過訴訟尋求法律救濟,但在法律實務中,此類問題在公司自治與當事人個人權益中常常難以平衡,例如部分案例中,法院便明確表示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
(二)公開聲明:在當地或全國范圍內有一定影響力的報紙或媒體上,發表公開聲明,明確表示辭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并表示對公司此后的經營管理活動,與本人無關,自己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若有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管理人員有冒用本人代行簽署的法律文件,應當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發函至工商、銀行、稅務等相關部門說明自己已辭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并備案簽名,防止冒簽。
律師認為:
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可以分為正常情況的更換以及非正常情況的更換兩種情形。正常情況下的更換為公司股東進行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按出資比例)的股東通過,再由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即可。不正常的更換又分為兩種:一為自然人空掛法定代表人之名,而沒有與公司有實際關聯,此時法定代表人想辭去該職位,但股東不予變更且不予辦理登記;二為股東會意圖更換現任法定代表人,但現任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印章或營業執照等資料不予配合,致使公司股東無法順利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對于第一種不正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雖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但在法律實務中,常常有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行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甚至嚴重影響生活。此時,當事人可以嘗試通過訴訟主張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此法院通常會平衡公司自治和人格保護間的關系。若此法定代表人確實與公司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又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宗旨,又有損個人權益,法院應予以干預。但在司法實踐中,此類判決邊界十分模糊。此時,法定代表人便可以考慮法律救濟以外的方法維護自身權益。
關于 法定代表人變更 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13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法律分析:
1、協商。如果法人不配合變更,首先當然是能協商得盡可能的去協商,不然的話,他經手的很多事情都不給公司交代,很容易造成公司損失。所以先盡可能的去協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法人心甘情愿的去配合。2、免去其職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而公司的執行董事或經理是由股東大會選舉,聘任產生的。如果說法定代表人不配合變更,我們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免去其職務。當然了,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百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不配合變更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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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更換法人 原法人不配合簽字
●股東不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怎么辦
●股東不同意變更法人的情況下如何變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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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配合股東變更登記怎么辦
●股東不配合法人變更怎么辦
●股東變更法人不配合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專業解讀|姚志斗律師:股東不配合,法定代表人如何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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