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電站征地程序是怎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1、告知征地情況。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發布征地土地公告
征地經依法批準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
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內張貼《征地土地公告》。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社保情況;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5、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6、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補償登記資料,在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內張貼。該公告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和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社保費用的籌集方法、繳費比例和辦法;
一、變電站工程征地補償項目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進變電站施工手續如下:
1、工作許可手續必須按照《安規》要求執行;
2、對變電部以外的單位來變電站工作所填寫的工作票,必須實行“雙簽發”;
3、對工作區域在變電站內但不屬變電部管轄范圍的高壓設備上工作(如各縣局在10KV出線構架電纜頭以外的設備上工作),其工作票可不需變電部“雙簽發”,但需實行“雙許可”,即其工作須經當值運行負責人許可,并在工作票備注欄中簽名其他不需辦理工作票的工作,須征得當值負責人的同意;
4、對變電部以外進站工作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資格由生技部審核后書面通知變電部,由變電部轉發各變電站。工作負責人在辦理許可手續時必須出示工作證;
5、工作許可前、后人員管理:工作許可手續未辦妥前,作業人員只允許在指定地點集中待命,不得擅自進入作業現場;工作許可人在完成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綜上所述,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現場向工作班所有人員宣讀工作票,并進行安全情況交底后,才開始作業。
法律依據: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組織或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協調、參與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1、告知征地情況。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發布征地土地公告
征地經依法批準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
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內張貼《征地土地公告》。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社保情況;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5、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6、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補償登記資料,在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內張貼。該公告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和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社保費用的籌集方法、繳費比例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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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頭條-變電站征地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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