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將預購房屋抵繳土地出讓金如何維權,案情簡介:房地產公司將預購房屋抵繳土地出讓金18日,原告白某向兩被告預約購買被告開發的房屋,原告支付預約款600000元,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出具收款收據一份。收款收據中載明款項為預約款,房號為B座9
案情簡介:房地產公司將預購房屋抵繳土地出讓金
18日,原告白某向兩被告預約購買被告開發的房屋,原告支付預約款600000元,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出具收款收據一份。收款收據中載明款項為預約款,房號為B座907號,付款戶名為白某。涉案房屋已由被告向國土資源局用于抵交土地出讓金。
法院判決:被告返還預約款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白某向兩被告預約購買被告開發的的事實,兩被告無異議,原告向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支付預約款項600000元,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予以確認的事實,證據充分,但雙方僅對購房人員姓名、房號、預約款金額、預約款交納日期作了約定,具體的房屋面積、單價、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未予明確,故本案原告與兩被告之間成立的系商品房預約合同關系。在雙方無法對其余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原告白某有權要求解除雙方的商品房預約合同,故本院確認雙方的商品房預約合同于兩被告收到訴狀副本之日即1日解除。關于合同解除的原因,根據市人民政府在行政案件中提供的抵交出讓金房屋清單,涉案房屋已在抵交清單范圍之內,故被告將原告預約標的物抵交土地出讓金的行為,使得預約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應認定被告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預約款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從交款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但原告主張從5日起計算利息損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將原告白某認購的房屋抵交土地出讓金的行為,使得雙方簽訂的認購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實現,即被告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白某有權向被告某房地產公司主張解除認購合同,返還預約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根據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當房地產公司將預購房屋抵繳土地出讓金的時候,我們不能忍氣吞聲,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要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來北京圣運律師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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