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法律法規全書,征地法律法規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征地的目的、程序、補償等。以下是對征地法律法規的詳細解答:一、征地的目的和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地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如軍事和外交用地、
征地法律法規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征地的目的、程序、補償等。以下是對征地法律法規的詳細解答:
一、征地的目的和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地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如軍事和外交用地、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公共事業用地等。這一規定確保了征地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申請和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擬申請征收土地時,需要進行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
聽取意見和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成員有權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如果多數成員認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簽訂補償協議:在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并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三、征地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并應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此外,被征地農民還應被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綜上所述,征地法律法規對征地的目的、程序和補償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旨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在實際操作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征地行為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了征收土地的依據。征收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決定由市、縣級政府做出。征收土地的合法依據包括國防和外交需要、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等,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的法律規定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等。征收是指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實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決定。合法征收土地的法律規定有哪一些的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拓展延伸
土地征用法律規定的適用范圍和程序
土地征用法律規定的適用范圍和程序主要涉及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據、程序和限制條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土地征用必須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經過合法程序和公正補償。適用范圍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等。程序包括土地征收決定、公告公示、協商補償、征收補償協議簽訂等環節。同時,法律規定了限制條件,如征收目的必須合法、征收范圍必須合理、征收補償必須公平等。合法的土地征用程序和公正的補償是保障土地征用合法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保障措施。
結語
土地征收法律規定的適用范圍和程序主要涉及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據、程序和限制條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征收土地必須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經過合法程序和公正補償。征收的情形包括國防和外交需要、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程序包括征收決定、公告公示、協商補償、征收補償協議簽訂等環節。合法的土地征用程序和公正的補償是確保土地征收合法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保障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人民政府擬定征用方案,報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召開聽證會修改方案,對征用土地進行評估計算補償價值,簽訂征用補償協議,下發補償款交付土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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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征地法律法規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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