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哪些土地要經國務院批準,一、征收哪些土地要經國務院批準1、征收以下這些土地要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2、法律
1、征收以下這些土地要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1、擬定收回方案。擬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
2、報批。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上報市政府審批 。
3、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政府批準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國土局在批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4、注銷登記。國土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后,由原登記發證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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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征收哪些土地要經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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