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律師解析:司法裁判尺度統一之辯,【易律師法律資訊二十】司法裁判的尺度強行統一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案件背景】《裁判文書網》在過去的幾年中,上傳的案例大幅度減少了,引發了相當比例觀眾的不滿意,其中的理由包括應當加大對于司法裁判的監督,而不公開
法律分析:法院判決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事實應該就是事情的真實情況,我們稱之為客觀真實。但法律上所講的事實與我們所理解的事實是不同的。法律上講的事實又稱為法律真實,是一種需要證據來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
判決書是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法律關系進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書。 裁決書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通常是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機構制作的一種文書,對一定法律權利義務進行一定的裁決。
除了判決書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還有調解書,對民事訴訟、行政賠償訴訟進行調解達成的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裁定書,對訴訟案件、其他案件進行法律程序上的認定,作出的裁判文書。
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制作裁決書應做到事實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準確適當。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
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后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后決定,不得再爭議。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后,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司法裁判四個維度
●司法裁判具有權威性終局性
●司法裁判的邏輯
●司法裁判的依據是什么
●司法裁判的結果就是案件事實的真相
●司法裁判的客觀性之辨析
●司法裁判四個維度
●司法裁判規則
●司法裁判分析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臨律-易律師解析:司法裁判尺度統一之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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