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交回承包地的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一、承包人交回承包地的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需要說明的是,承包人應當交回的承包地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這是因為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比較長,投入
需要說明的是,承包人應當交回的承包地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這是因為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比較長,投入大,收益慢,風險大。穩定林地承包經營權,有利于調動承包人植樹造林的積極性,防止亂砍濫伐,保護生態環境。
因此,對林地承包經營權不適用耕地和草地有關收回的規定,即使承包人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承包的林地也不應當收回,而應當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鼓勵農戶對土地進行投入,使承包人在交回或者發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人向承包地的資產投入得到補償,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如承包人對鹽堿度較高的土地或者荒漠化的土地進行治理,使其成為較為肥沃的土地,在交回承包地時,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因治理土地而付出的投入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嗎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屬于用益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為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仍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因此,必須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
物權法的規定對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具有重要意義,體現了用益物權的特征。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人發生什么樣的變化,只要作為承包人的家庭還存在,發包人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人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子女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的;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的;承包人進城務工的等。只要作為承包人的農戶家庭沒有消亡,發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人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發包人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城鎮化的發展,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會不斷增加,對于承包人全家離開農村,遷入小城鎮或者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區別不同的情況分別做了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 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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