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王屋居委會為與被告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補償合同糾紛,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1)東民初字第30號原告(反訴被告)東營市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南王屋居民委員會(簡稱南王屋居委會),駐東營市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法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1)東民初字第30號
原告(反訴被告)東營市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南王屋居民委員會(簡稱南王屋居委會),駐東營市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王可亮,居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宗祿,山東地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忠生,山東地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駐東營市東城遼河路。
法定代表人安立,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立廷,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漢族,東營市生產資料市場工商行政管理處處長,住東營市濟南路331號。
委托代理人孫瑞璽,山東達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南王屋居委會為與被告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于2001年7月30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可亮、委托代理人李宗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楊立廷、孫瑞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王屋居委會訴稱,被告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在原告土地上建設“東營市專業市場城”。原、被告雙方于1993年4月份達成協議,約定該市場城占地一次性征用,每畝4萬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實施了建設行為,形成規模,已取得較大利益。經測量,被告共占用原告方土地200. 72畝,除去已付150萬元,尚欠土地補償費6528800元。雖經原告多次主張,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補償費 6528800元。
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答辯中承認雙方于1993年4月29日簽訂的協議屬實及已付150萬元土地補償費,但實際占用土地面積與原告所稱不符。并主張原告應按照協議規定就1. 6萬平方米的建筑面積向被告交納實際配套費用的三分之一。
訴訟過程中,被告提出反訴,要求原告就5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支付全部配套費用1993750元,后又于2001年11月26日變更為3760平方米的配套費用1503530元。
經審理查明,根據東營市人民政府的規劃,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原告南王屋居委會處建設東營市專業市場城。1993年7月25日,東營市土地管理局與南王屋居委會簽訂一份收回土地協議,約定:收回土地面積為 157658平方米,系未利用土地;土地補償費用按每畝4萬元計算,共9459480元。征地費用的付款時間及其它事項,按照南王屋居委會與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簽訂的有關協議予以落實。此事實,有收回土地協議書在卷為證。
1993年8月28日,山東省土地管理局同意東營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南王屋居委會代管的國有未利用土地157658平方米,并將其中144302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建設專業市場城,其余13356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設城市規劃路。此事實,有(1993)魯土用償字第92號的文件在卷為證。
另查明,早在1993年4月29日,原、被告雙方達成一份書面協議。約定南王屋居民區以南,勝華路以西,約250畝(以土地管理局測量為準)作為建設東營市專業市場城的用地,乙方(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次全部征用,土地每市畝補償費4萬元,交款時間由乙方根據市場建設集資情況逐步撥付;市場內安排甲方(南王屋居委會)建設200戶、建筑面積1. 6萬平方米的樓房,甲方所建設樓房必須按照市場城的統一規劃建設。配套費用每平方米按實際配套費用的三分之一負擔;在市場城東端靠近勝華路、市場中心路北處,乙方為甲方預留出600平方米的面積,由甲方建設綜合服務樓,每平方米配套費用按市場城實際配套費用全部承擔;甲方所建綜合服務樓及200戶1. 6萬平方米的樓房,乙方根據建成后實際占地,不支付甲方土地補償費。此事實,有協議書在卷為證。
經雙方當事人測量,南王屋居委會共占用東營市專業市場城土地25927. 1平方米,其中2004平方米尚未建設,其余均已建成商品房,雙方簽字認可的建筑面積為19760平方米。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按約定支付南王屋居委會土地補償費150萬元。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及土地系東營市土地管理局從南王屋居委會依法收回后又出讓給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建設專業市場城。東營市土地管理局與南王屋居委會于1993年7月25日簽訂的收回土地協議明確規定征地費用的支付事項按照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協議執行,雙方當事人對該收回土地協議書無異議,并就此達成了關于土地補償的書面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雖然該協議早在1993年4月29日即已達成,但雙方均予以認可,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自覺履行。
按照原、被告認可的收回土地協議,被告應負擔 157658平方米的土地補償費,扣除原告在市場城內占地25927. 1平方米,被告實際應付土地補償費的占地面積為131730. 9平方米,折合197. 596畝,土地補償費為7903854元,扣除已付的150萬元,被告實際尚欠原告土地補償費為6403854元。
東營市專業市場城是在東營市人民政府的規劃下由被告建設的,水、電等各種設施均是由被告配套建成,原告應按照與被告達成的書面協議承擔有關的配套費用,具體標準可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依據合同約定,1. 6萬平方米的配套費用應為2094094. 2元,被告反訴所主張的3760平方米的配套費用為1503530元,均應由原告承擔。至于被告已為原告預留土地,但至今尚未建設的綜合服務樓,因其建筑面積無法確定,其配套費用可待綜合服務樓實際建成后另行處理。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補償費6403854元,原告支付被告配套費用3597624. 2元,上述款項相抵,被告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支付原告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南王屋居民委員會土地補償費2806229. 8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南王屋居民委員會的其它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其它反訴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42654元,由原告負擔816元,被告負擔41838元;反訴費17527. 6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page]
審 判 長 李貫英
代理審判員 紀紅廣
代理審判員 王海蓉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周愛輝
●新華區南高基、東營、西營城中村改造詳細規劃,東營區西營村什么時候搬遷: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涉及東營事關住房、城中村改造等,東營區2021改造計劃: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原告南王屋居委會為與被告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補償合同糾紛,原告南王屋居委會為與被告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補償合同糾紛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