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農民家的房屋,補償一分錢都不能少!,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示為農民房屋征收補償設定了“市場價”基準線,即補償價值至少應與附近新建安置房市場價持平。這不僅是對農民房屋財產價值的尊重,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彰顯,如何在實踐中落實到位,確保農民家的土房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示為農民房屋征收補償設定了“市場價”基準線,即補償價值至少應與附近新建安置房市場價持平。這不僅是對農民房屋財產價值的尊重,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彰顯,如何在實踐中落實到位,確保農民家的土房征收“一分錢都不能少”。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來跟大家聊一聊。
律師解讀
一、補償原則的法治內涵
1. 市場價值衡量:最高法的規定,確立了以市場價值為導向的房屋征收補償原則,打破了以往單純依據重置成本、建筑成本等較低標準計算補償的慣例。這意味著,農民的土房不再是“廉價”的代名詞,其實際價值應與周邊新建商品房相當,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價格的內在規律。
2. 公平正義彰顯:這一原則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權益的特殊保護,防止因信息不對稱、談判能力弱等原因導致農民在征收補償中處于不利地位。補償金額與市場價掛鉤,有助于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3. 司法權威樹立:最高法的權威解讀,為各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時,也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規范征收行為劃定了紅線,推動征收補償工作步入法治化軌道。
二、補償落地的實踐路徑
1. 評估機制完善:各地應建立健全科學、公正、透明的房屋征收評估機制,引入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綜合考慮地理位置、建筑結構、使用功能、周邊房價等因素,準確評估農民房屋的實際市場價值。評估過程應充分聽取被征收人意見,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
2. 補償方案定制:征收方應根據評估結果,結合被征收人個體需求,提供多樣化的補償方式,如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安置房)、宅基地置換等,確保被征收人獲得與市場價相當的補償。對于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確保補償款足以購買同等居住條件的房屋。
3. 監督機制強化: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媒體、公眾等多元監督力量,對征收補償全過程進行公開、透明的監督,嚴防暗箱操作、權力尋租。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對補償明顯偏低、侵犯農民權益的行為,被征收人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機關予以糾正。
三、農民權益保障三步驟
1. 法律知識學習:農民應主動學習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征收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身權益,提高法治意識。關注各級政府發布的征收公告、補償方案等信息,積極參與聽證會、座談會等活動,為維護自身權益奠定堅實基礎。
2. 專業援助尋求:遇到補償不合理、征收程序違法等情況,農民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借助法律專業人士的力量,精準定位問題,制定有效維權策略,避免合法權益受損。
3. 和諧征收倡導:在爭取合法權益的同時,農民也應理解和配合征收工作的整體部署,理性表達訴求,避免過度維權、暴力抗法等行為,共同營造和諧征收氛圍,推動鄉村振興事業穩步前行。
農民家的征收補償,一分錢都不能少!這既是法治社會對公民財產權的莊嚴承諾,也是鄉村振興戰略下保障農民權益、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舉措。
史主任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農村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土地補償費應歸集體所有,發放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應歸土地承包人所有,其是對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安置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明確規定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從法理上正確分析征用補償法律關系,是確立征用補償基本原則的基礎。第一,政府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原則。“征用”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就政府而言,對農民私有財產進行征用(或因征用進行房屋拆遷),性質上是公權對私權的干預限制,最基本的原則是政府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授權事項不可為,包括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權力的方式。就農民而言,其私有財產應當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二,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征用后的“補償”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政府負有公平合理補償農民財產損失的職責和義務;農民有權要求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和金額的確定應遵循平等合理、彌補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剝奪農民的財產主體地位及求償權。2.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具體事項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權限制私權過程中的行為邊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為邊界。法律要以例舉或排除的方法對公共利益作出嚴格具體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僭越法律,進行商業開發的違法行為。3.制定統一的補償計算標準及安置原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使用權的征用補償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同理,對房屋等私產的征用補償也應確定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壓低征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件發生。4.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對農民私有財產的征收必須借助嚴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體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聽證程序、強制拆遷程序。第二,救濟程序。如:行政裁決程序、仲裁程序、訴訟程序。這些程序都必須明確而完善,特別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時充當決策者、規則制定者、征用方及糾紛的最后裁決者的多種角色。5.在較大規模的征用補償過程中,政府可以考慮為農民配備律師,提供法律指導、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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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臨律-征收農民家的房屋,補償一分錢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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