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拆遷補償金征收,內外勾結虛報面積騙取拆遷補償款該如何定性,騙取家拆遷款涉嫌詐騙罪、貪污罪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
騙取家拆遷款涉嫌詐騙罪、貪污罪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一、征地后多久才能拿到錢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來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自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約定了支付期限,期限屆滿后就可以起訴主張權利。沒有約定補償款支付履行期限的,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可以隨時主張權利。
二、簽訂征地補償協議要注意什么事項
寫個人征地協議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1、在簽訂的過程中,嚴格審查簽訂協議的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要注意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協議的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3、要明確約定協議履行的程序;
4、要仔細審查協議的內容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不公平條款,如果存在損害自己利益的條款,要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
法律分析:騙取動遷款定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內外勾結騙取征地補償怎么辦
(1)共同貪污罪。2009年11月初,某鎮政府工作人員賴某得知某項目開發需要征用土地后,伙同鎮政府工作人員陳某,合謀以虛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騙取補償款。二人通過某村黨支部書記芮某,在該村租用了土地。同年11月9日,鎮政府召開會議,確定征地拆遷工作由賴某、陳某所在的拆遷三組負責。賴某、陳某在明知村土地不得再流轉的情況下,趕到該村交納了100.4畝土地租金8萬元(賴某、陳某各50.2畝),并向芮某等支付“辛苦費”共1萬元。在芮某的授意下,將賴某以其女婿劉某名義的租地面積50.2畝虛增為79.2畝,簽訂合同的時間提前為2009年7月15日,將陳某以其姐夫周某名義的租地面積由50.2畝虛增為82.2畝,簽訂合同的時間提前為2009年7月20日。2010年5月20日、21日,以鎮政府的名義與“周某”、“劉某”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賴某獲得補償款688713.60元,陳某獲得647418.72元。案發后,法院以共同貪污罪判處賴某有期徒刑12年,以貪污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1年,其他3名被告人被判處5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共同詐騙罪。2008年2月至12月間,某社區主任蔣某受委托協助鎮政府開展征地拆遷工作,具體負責清理登記被拆遷戶及人員、最后審核被征地人員補償名單等工作。在得知該社區6組土地即將被征用的情況下,便向其親戚彭某等3人提議,讓其通過虛報人口的方式多分補償款。后蔣某為3人出具虛構的4個家庭成員出生證明,并在補償申請上加蓋了社區公章,彭某等憑此手段連續騙取補償款13萬余元。后蔣某又以同樣手段,幫助他人騙取安置費25萬余元。蔣某因上述幫助行為,收受他人財物價值計人民幣8500元。法院一審以共同詐騙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5年,其他參與者判處3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行賄罪。2010年底至2011年10月間,某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工作人員邢某、張某、黃某單獨或者伙同拆遷戶劉某、陳某等人,對多份違建、虛假“住改非”(是指設計審批用途或房屋產權證登記用途為住宅房屋的,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改為商業經營、辦公、生產等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拆遷協議予以審核通過,并收受他人財物,致使國家損失共計385.03萬余元。法院以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分別判處邢某、張某、黃某有期徒刑14年、13年、4年;以犯濫用職權罪、行賄罪分別判處“拆遷黃牛”劉-亮、陳*誼等人4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4)分別構成受賄罪與行賄罪。2006年9月,某街道負責拆遷的工作人員袁某任某村拆遷工作組組長。在對該村村民張某家房屋進行丈量和登記時,張某之妻廖某將三個房產證(兩個磚木結構的房產證和一個土木結構房產證)交給袁某,并告知袁某,兩個磚木結構的房產證實際上是一套房,一個房產證實際上已經作廢。請求袁某幫忙按兩套磚混結構的房產予以補償,并許諾事后會將多得的錢分一部分給袁某表示感謝。在袁某的幫助下,張某家多登記了一套房,獲得補償56635元。事后,袁某收受張某所送人民幣22000元。案發后,檢察機關以被告人袁某、廖某涉嫌貪污罪起訴,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袁某在征地拆遷中,接受被告人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將張某家已經作廢的房產證登記上報,為被告人廖某謀取非法利益56635元,并收受他人財物22000元,其行為應構成受賄罪;廖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應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罪名有誤。對兩被告人分別以受賄罪和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稍有爭議的是,構成貪污罪,行為人主觀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一些內外勾結騙取拆遷補償款的案件中,國家工作人員并沒有直接獲得補償款,行為人主觀上非法占有的貪污目的如何體現與認定?
這一疑問顯然不能成為構成貪污罪的學理障礙。因為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專指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而是指包括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或本人和第三人共同占有。由此,無論從行為本質(職務的濫用)還是法益侵害的性質(公共財物被非法占有和職責的背叛)來看,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騙取征地拆遷補償款提供幫助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特征。
實際上,從刑法規定的體系性和協調性的角度分析,也將此種行為認定為貪污罪。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理論上一般認為,此規定乃是注意規定,即使沒有此處“以共犯論處”的注意規定,對于為金融詐騙的行為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也應當認定為金融詐騙罪的共犯。而為被拆遷人的詐騙行為故意提供幫助的行為,與上述提示性規定中的情況如出一轍,甚至更為嚴重。
法律分析: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是否構成詐騙?
構成詐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屬于詐騙,詐騙數額較大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數額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騙取拆遷補償款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涉嫌詐騙罪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詐騙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七、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開庭后享有哪些權利?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
1、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征地補償費。
2、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征地補償費。
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
二、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的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實際上屬于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原則上不屬于土地行政執法的范疇。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侵占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據為己有的行為;挪用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利用職務之便,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補償費挪作他用謀取利益的行為。
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這種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大多數情況是利用職務之便,遇見相關侵占挪用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的情況,我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舉報。法律規定此種行為構成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行政人員情節嚴重的將會給予開除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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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軒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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