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河道拆遷補償水源征收,引江濟淮賠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為三年平均產值的十六倍,其他青苗費等補助項目按土地管理法賠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為三年平均產值的十六倍,其他青苗費等補助項目按土地管理法賠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法條參考:
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該內容由 陳亞楠律師 和 點行律詢 共創回答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3、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5、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6、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一、征收土地的附著物能夠不給補償嗎
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需要給予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耕地補償費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征收耕地補償標準確定。依照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適當增加,但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律師解答:
1.引江濟淮工程屬于完善國家水利基礎設施的發展戰略的一部分:“加快建設一批引調水、重點水源、江河湖泊治理、大型灌區等重大水利工程,推進引江濟淮、滇中引水、珠江三角洲水資源配置、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向家壩灌區一期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進一步完善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加快推進中小河流治理等災后水利薄弱環節建設。”2.7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為加強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引江濟淮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草案對該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用水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引江濟淮工程的管理范圍主要包括:引江濟淮工程依法使用的土地、水閘(涵閘)、船閘、泵站、渡槽、倒虹吸、箱涵、新開明渠、過魚設施等以及作為輸水渠道的現有河道。在該管理范圍內,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的養殖活動、餐飲活動。根據規定,在引江濟淮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影響引江濟淮工程運行、危害引江濟淮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草案規定,引江濟淮工程城鄉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具體供水價格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鼓勵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價格。引江濟淮工程生態用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農業用水價格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除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情況,直接從引江濟淮工程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依法取得取水許可。3.引江濟淮工程,是指溝通長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兩省,以城鄉供水和發展江淮航運為主,結合農業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態環境等綜合利用的工程。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持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力度的指導意見》 (五)水利領域。加快建設一批引調水、重點水源、江河湖泊治理、大型灌區等重大水利工程,推進引江濟淮、滇中引水、珠江三角洲水資源配置、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向家壩灌區一期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進一步完善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加快推進中小河流治理等災后水利薄弱環節建設。
《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引江濟淮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引江濟淮工程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引江濟淮工程的管理和保護。本條例所稱引江濟淮工程,是指溝通長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兩省,以城鄉供水和發展江淮航運為主,結合農業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態環境等綜合利用的工程。
第三條 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堅持產權明晰、責權統一、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確保引江濟淮工程調度科學、航運通暢、安全高效。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引江濟淮工程行政綜合執法機制。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引江濟淮工程的保護,負責引江濟淮工程征地拆遷、水質保護和建設環境保障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行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公安、應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負責引江濟淮工程的建設運營、資金籌措、維護管理等工作。引江濟淮后期配套工程,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確定建設運營單位。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引江濟淮工程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水質保護、供水保障、航運暢通等日常運營維護管理,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引江濟淮工程綜合調度運用應當遵循調水、航運服從防汛抗旱的原則。在防汛抗旱期間,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的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巡查排險、應急搶護等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引江濟淮工程設施以及危及工程運行、航運、水環境安全等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引江濟淮工程賠償金額:待定。但是安徽省表示將會按照《房屋征收工作指南》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進行引江濟淮工程的拆遷賠償安置工作。
一、拆遷補償款與評估公司的確定
市場比較法:將估價對象與在估價時點近期有過交易的類似房地產進行比較,對這些類似房地產的已知價格作適當的修正,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成本法: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建筑物重置價格法: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建筑物重建價格:采用估價對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相同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基準地價修正法:在政府確定公布了基準地價的地區,由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宗地價格的方法。
法律上允許、技術上可能、經濟上可行,經過充分合理的論證,能使估價對象產生最高價值的使用。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款的保全
(一)如果對方欠款,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劃撥拆遷補償款。
(二)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四)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五)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引江濟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臨時用地補償等,依據皖政(2015)24號文執行,并由項目法人撥付。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超出上述規定標準補償的,由地方政府承擔超出部分的補償費用,經項目法人和市引江濟淮辦共同確認后計入項目公司股份征地拆遷實施過程中,若國家和省頒布新的征遷補償政策,則按新規定執行。
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分為征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兩類,兩者都包括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其中,合肥、淮南 (不含潘集區)、淮北、馬鞍山 (不含博望區)市轄區制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其他市、縣(區)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全省農用地平均補償標準達每畝39108元。從全省范圍來看,淮南市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為全省最高,最高達56550元/畝,最低也達43000元/畝。此外,蕪湖市鏡湖區、銅陵市市獅子山區西湖鎮、安慶市迎江區龍獅橋鄉等部分地區補償標準也超過50000元/畝。土地征遷所涉及的區域村民可上網查詢當地具體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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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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