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內容,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集體土地的征收以及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與安置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保護被征收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
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集體土地的征收以及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與安置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保護被征收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有權征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并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人進行補償和安置。
第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權做出土地征收的行政機關作出土地征收決定后,對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產權人補償與安置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在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決定做出后兩年內未予以實施征收的,對產權人補償與安置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的職責。上級土地主管部門有職責監督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第六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對房屋產權人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應該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確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七條在土地征收對被征收人實施補償過程中,有關行政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檢舉和投訴,上級主管部門應該及時調查事實,切實維護房屋征收的秩序和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條土地征收對房屋補償與安置應該保證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房屋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房屋補償與安置分房屋置換與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被征收人有權對補償安置方式作出選擇。
第二十一條房屋置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予以同等面積置換,被征收房屋與所置換房屋區位有區別的,按照不同區位房產市場價值互補差價。
第二十二條采取貨幣補償的,按照當地房地產市場價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在行政機關作出土地征收公告前用于經營的,補償根據營業用房使用年限按照市場價補償。
第二十四條對于被征收人享有除建筑物外的土地使用權應該予以補償,應該按照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扣除建筑重置成本作為補償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由于歷史遺留原因,被征收人的房產未辦理相關的土地使用和規劃手續的,或者在土地征收前兩年前已經建成的房產,應該按照合法房屋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第二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地公安機關應該依法履行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職責,對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應該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以上就是關于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法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對于集體土地征用需要進行相關的程序,得到國家的允許,與之相關的更加細致的執行層面的內容,將出現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當中
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是:集體土地征收應當履行報批手續、獲得省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地時應當與征收戶簽訂補償協議,補償標準合理,保證足額到位。【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的征收和一般土地征收一樣,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一、發布征地通告。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安置途徑及征地用途。
二、征詢村民意見。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政府,就征地內容征詢村集體和村民意見國土局應當將村民對征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對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意見的應當告知被征地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并由國土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由相關上述人員簽字確認。將簽字確認后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償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申請報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在收到省或國務院批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和數額、支付對象和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具體措施。方案公告后,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部門提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確需修改和補充的,依法進行修改。
七、報批征地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給集體還是個人1、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補償款是應該歸屬于村集體所有。然后村集體通過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大會商議后確定分配方案,該補償款必須專款專用,可以用戶村集體公共建設等但是不能私自挪為他用。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二、土地征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4、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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