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規定公共利益,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個方面:(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軍事設施,外國使領館等。(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個方面:(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軍事設施,外國使領館等。(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比如說修水電站,修公路、鐵路,修水庫等等。(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比如修學校、修醫院,水源地保護等。(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比如建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現在比較流行的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屬于這一類。(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還包括:各地為了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征地進行城市建設,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設,也是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國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公共事業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城市房屋該怎么樣才算是依法拆遷
依法拆除城市房屋:
1、征收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房屋征收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納入市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3、征收行為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4、征收活動充分保護了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承攬工程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有什么區別?
1、合同主體要求不同。承攬合同一般在法律沒有特殊要求情況下合同雙方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發包人和承包人均為特殊主體。
2、合同適用對象不同。建設工程合同標的一般為不動產的建設工程,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為動產的定作物。
3、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且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還必須進行招投標;而承攬合同無此要求,書面、口頭均可。
4、合同內容不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內容,面窄但是專業性強;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內容。
5、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不同。承攬合同的定做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而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以外,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三、城市征地拆遷,農民就業問題怎么解決
根據法律規定,如若有國防或外交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水利能源等設施建設需要等情形下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拆遷可以要求補償,具體有下列兩種補償方式:1.貨幣補償: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市場價格(包括裝飾裝修費用)+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用+營業性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獎勵費。被征收房屋市場價格參照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比如你周邊商品房市場售價10000元/平,那么你可以以此為參照,對比征收方給的補償單價是否合理。2.產權置換:即給予安置房,相同地段最低1:1進行置換。比如你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300平米,征收方應提供不低于300平米建筑面積的安置房予以置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主觀:征收土地出于的公共利益包括:國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公共事業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1)應當具有基本的公認性。重要公共利益必然是與相關范圍內的人都有關的,是每個人都能感受甚至都需要的,甚至是所有人都會認可的。比如說前述國防利益與重要交通與基礎建設事項,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一些事項。相反,像一些形象工程,如果僅僅政府認為重要,而民眾并不認為重要的話,就不應當認為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房屋這樣的重要財產不僅代價高,而且是數量有限、不可再生并難以復原的,本就只應用于那些都認可而不是存在爭議的事項上。
(2)應當具有基本性或普遍需要性。公共利益按其本性來說是沒有盡頭的,而土地資源卻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把征收土地用在基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中去。對于那些還不屬于基本需求的東西,比如高爾夫球場,只應當讓那些有特殊偏好和優越條件的人自己承擔享受這種利益的代價,而沒理由讓沒有相關需要的公眾為其負擔代價。而且,各式各樣的非基本需要性質上與其說是公共利益,不如說是那些特殊偏好者的部分人利益。
(3)作為土地征收依據的公共利益應當具有必須性、必要性。在有些人會有特殊偏好的同時,每個人的需求和欲望也是沒有止境的,但由于任何社會資源都是有限的,理性社會只能滿足那些與社會發展水平相當的、必要和必須的公共利益,而不會追求那些非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一、征地拆遷中,征收方應該哪些信息必須公開
對土地進行征收拆遷的,征收部門必需要公開的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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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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