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補償方案風險評價報告,石家莊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發〔2013〕15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藁城市、鹿泉市、欒城縣、正定縣和市內五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發〔2013〕1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
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藁城市、鹿泉市、欒城縣、正定縣和市內五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中心城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以下簡稱征地)是指為了實施石家莊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石家莊市城市規劃,依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戶補償后,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石家莊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確定的石家莊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實施征地適用本辦法。中心城區范圍包括市內五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藁城市、鹿泉市、欒城縣、正定縣部分區域。
第二章征地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征地的集中統一管理工作,依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審定年度土地征收計劃,下達征地任務。
第五條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工作的實施。負責申報年度征地計劃,組織征地報批材料,落實批后補償安置,騰清被征的土地。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中心城區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編制呈報年度征地計劃,審核征地材料,組卷報批,對縣(市)、區政府征地工作業務指導。
第七條市財政局負責市內五區征地補償費用及相關稅費的籌措、撥付,監督征地費用的使用。
第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的測算,并出具社保審核意見。
第九條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林業、農業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條縣(市)、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項目情況,于每年10月底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征地計劃。
第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縣(市)、區政府提出的征地計劃申請,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市建設需要,編制征地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根據征地計劃,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土地征收方案,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一并編制轉用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逐級呈報國務院審批。縣(市)、區政府按土地征收方案開展征地工作。
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由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土地征收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區政府提供的征地報卷材料,分批次編制征地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土地征收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后,區政府應在60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一)張貼《征地告知書》,告知被征地村及有關農戶征地用途、地塊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情況;
(二)開展地籍調查與勘測定界;
(三)土地調查結果確認;
(四)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現場評估及評審;
(五)其他有關工作。
區政府完成以上工作并組織征地材料后報市國土資源局。
縣(市)、開發區管委會60日內完成組卷報市國土資源局。
第十五條《征地告知書》發布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依法申請聽證的,縣(市)、區政府應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聽證并制作《聽證會紀要》。
第十六條征地實施方案報批前,各部門應做好相關工作。
(一)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局共同審核確定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和風險基金。社會保障費和風險基金到賬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審核意見。
(二)市財政局負責支付耕地開墾費、社保費,落實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補償費用。
(三)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市、縣(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保等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核并出具相關文件;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政府儲備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出具征地紅線圖及規劃用途。
第四章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征地實施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市人民政府制作《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市)、區政府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務公開欄內張貼并留存影像資料。
《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文號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地的權利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補償費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辦法;
(六)法律救濟途徑。
第十八條土地補償費按照石家莊市土地征收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計算。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評估單位按照《石家莊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10〕122號)進行評估,市財政評審中心對評估結果進行評審并最終確定補償金額。
因征收土地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區政府所需征地補償費由市財政局30日內撥付至區財政。縣(市)、開發區管委會所需征地補償費由本轄區財政負責撥付。
第二十條縣(市)、區政府將土地補償費統一撥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
第二十一條自《征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上開挖的魚塘、搶種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樹、林木及搭建的建(構)筑物、各類附屬設施和鋪設的管線等,均不予補償。
第五章征地保障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可以成立征地事務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工作。
第二十三條市內五區范圍內經營性政府儲備地公開出讓后,市財政局扣除成本和計提的各項基金后政府純收益的40%返還各區政府。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政府儲備地的征地工作經費在區政府返還收益中列支;劃撥用地項目的征地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局按照3000元/畝的標準撥付區政府。
第二十五條市內五區范圍內涉及征地的,市國土資源局按照規定標準收取征地管理費。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繳納;以有償出讓方式供地的,征地管理費列入征地成本,供地后由市財政局撥付市國土資源局。
第二十六條建立征地保障激勵機制。市財政局撥付征地補償費60日內,區政府應當辦結相關征收補償、騰清土地等工作。各轄區政府按時限完成的,市財政局向區財政預撥一定比例政府返還收益;未按時限完成的,市財政局收回補償資金,并由區財政墊付征地補償費,同時相應扣減一定比例政府返還收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征地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影響征地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造成安置補償費用未能及時足額發放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部門謊報有關數據,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征地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阻撓征地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征地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石家莊市政府公開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
石高新【2016】03號
石家莊市2015年度第一百批次建設用地地塊,于2015年12月29日經省政府以冀政轉征函【2015】1162號文批復,批準用途為住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規定,現將經批準的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的權利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被征地權利人為長江鄉(鎮、辦事處)南莊村(居)委會,地塊位置東至:恒山街;西至:;南至:長江大道;北至:。批準面積為1.141公頃,其中:耕地公頃、園地公頃、其他農用地公頃、建設用地1.141公頃、未利用地公頃。
二、土地補償費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該地塊所在區域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第高新區2片區,面積1.141公頃,征地補償標準為292.5萬元/公頃;土地補償費合計333.7425萬元。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補償標準按照《石家莊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10】122號)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據實補償萬元,青苗補償費0萬元。合計萬元,該項費用以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征地村村(居)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村(居)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按照權屬情況撥付給所有權人。
四、安置辦法
(一)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農業人口0人
(二)安置途徑:貨幣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我市現行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相關文件執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異議,請于2016年1月21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區分局。
法律主觀:農用地征收補償: 一、 土地補償費 :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河北省區片價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地區片價的通知》。如果以國家工程需要征收,則按新出臺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臺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二、 安置補助費 :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專款專用,用于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以石家莊市為例,石家莊市政府以石函辦(2007)27號文件出具《石家莊 征收集體土地 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均有此規定。被征收人可依據此標準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注明的是該兩項費用均屬土地承包者或附著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石政辦發〔2011〕56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工作流程等8個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流程》等8個與《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相配套文件,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流程
為了規范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利益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制定本流程。
一、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市房屋征收部門結合市區土地收儲計劃擬定市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轄區政府于每年10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擬實施項目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審核后報市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提請市政府批準下達。其它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由市政府直接下達計劃。
項目單位持政府下達的房屋征收計劃到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辦理征收所需的手續。
二、項目單位提交房屋征收申請所需材料。項目單位申請房屋征收時應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由政府批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改建項目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該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和項目用地紅線圖;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明;
(四)銀行、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出具的征收補償概算資金到位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公布征收范圍。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政府批準后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同時房屋征收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四、撥付工作經費。房屋征收所需的工作經費由項目單位在調查登記前先行撥付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項目工作經費數額,項目結束后按實際發生費用經審計后多退少補。
五、房屋征收部門實施調查登記。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實施調查登記;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預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
六、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的認定處理。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接到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后組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等相關部門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房屋征收部門將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七、編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調查、登記、認定工作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編制舊城區改建項目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報市城鄉規劃部門審定。
八、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政府,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和修改。
(二)征收補償方案綜合平衡。市內五區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政府論證前,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綜合平衡。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意見。政府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網站上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送達被征收人。
(四)召開聽證會。舊城區改建項目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暫行辦法》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五)公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政府在征求意見期限結束后15日內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九、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報告報政府。
十、補償資金足額到位。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做出概算,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市區房屋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用進行審核。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十一、房屋征收決定
(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區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在150戶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各區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在75戶以上的,經各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發布房屋征收公告。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10日內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門送達被征收人。
(三)征收決定備案。各區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十二、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一)評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屋征收部門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先后順序在房屋征收現場公布參選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全體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評估機構,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規定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并出具評估報告。
(三)評估結果異議的解決。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十三、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十四、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十五、申請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六、房屋拆除及清場驗收。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拆除資質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除。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清場驗收并出具清場驗收合格單。
項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將項目驗收合格情況報市政府。
十七、建立房屋征收補償專項檔案。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本工作流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聽證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聽證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石家莊市區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四條聽證由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門組織召開。
受委托的部門應當以市、區人民政府的名義組織聽證。
第五條聽證組織一般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三至五人組成,由政府或受委托部門指定工作人員擔任。
聽證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擔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聽證的,應當確定一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
第六條聽證參加人一般包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人員、被征收人、與聽證事項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專家、行業組織代表、街道辦事處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代表參加。
第七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主持聽證的能力;
(二)熟悉相關法律知識;
(三)公道正派,秉公辦事,沒有違背誠信原則的不良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門召開聽證的,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擬聽證事項及申請參加聽證的登記、確認辦法。公告期不少于5日。
第九條申請參加聽證的被征收人原則上不超過20人,20人以上時應當民主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未推選代表的,組織召開聽證會的機構可以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代表參加聽證,但應當將確定的代表名單向其他被征收人公開。
第十條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
(二)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姓名、單位和職務;
(三)聽證事項;
(四)聽證時間和地點;
(五)缺席聽證法律后果;
(六)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介紹本人及書記員姓名、單位和職務,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聽證注意事項,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詢問聽證參加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或者書記員回避。申請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暫停,并報組織聽證的市、區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
(三)方案制定人員陳述制定方案理由和法律依據,提供有關證據;
(四)被征收人陳述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
(五)方案制定人員、被征收人相互質證和提問;
(六)聽證主持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七)聽取與會人員的意見。
第十二條書記員應當對舉行聽證的過程和內容如實記錄,制作聽證筆錄,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認為聽證筆錄有遺漏的,可以當場申請補正。
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聽證筆錄中注明。
第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在5日內寫出聽證報告,并連同聽證筆錄一并報市、區人民政府。
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聽證事項;
(二)聽證時間、地點和聽證參加人基本情況;
(三)聽證參加人意見以及提供的有關證據;
(四)聽證組織的意見。
第十四條市、區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情況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組織修改。
第十五條聽證參加人享有聽證權利但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無正當理由缺席聽證,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十六條聽證參加人參加聽證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費用自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穩定,規范房屋征收社會風險評估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石家莊市區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適用本規定(以下簡稱風險評估)。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風險評估,是指涉及我市因公共利益需要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進行先期介入、先期預測和先期研判,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
第四條風險評估堅持法制、科學、民主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工作,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實施。
項目所在地轄區政府、發改、規劃、國土、財政、法制、信訪、環保、司法、公安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及社會穩控工作。
第六條風險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征收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審查審批和報批程序;
(二)擬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否經過論證,是否考慮地方財政能力和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制約因素,實施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會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不良影響而引發群體性上訪或影響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
(五)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能否將風險妥善控制在可控范圍內;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會不穩定隱患。
第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制定風險評估方案并建立專項檔案,組織相關部門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在擬征收范圍內征求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組織專家、學者評估論證。
第八條由房屋征收部門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出無風險、有較小風險、有較大風險、有重大風險的評價,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和不可實施的建議,報市、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立項、規劃、國土等部門的批準手續、征收計劃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及產權人基本情況,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的落實等有關情況,被征收房屋的市場估價,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情況,被征收房屋的租賃情況及有可能影響房屋征收工作的其它因素。
(二)項目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包括群眾的反映、有關專家、部門及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因征收項目實施產生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發的其他類型矛盾等問題進行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的相關情況。
(四)征收項目風險防范及維護穩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
(五)征收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矛盾問題的化解方案、途徑,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
(六)評估結論。
第十條對于可實施的征收項目,也要在風險評估報告中做出風險預測以及防范和緊急處理措施的應急預案。
對于暫緩實施的征收項目,存在的風險要制定化解和應急預案,待條件成熟再實施征收。
對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征收項目,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第一要務,待征收項目具備條件時,在制定嚴謹、可操作應急預案的基礎上,要有針對性地做好社會穩定工作,明確應對措施,將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分別做出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實施征收的決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莊市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精神,作出以下規定:
一、預評估。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開展征收價值預評估和測算征收成本。預評估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并出具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值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預評估機構在調查、認定的期間應對被征收房屋區域不同房屋的公攤補助系數進行測算調整,修正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預評估報告、公攤補助系數、征收成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工作方案。
評估機構需要查閱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或相關資料的,應出示市房屋征收管理機構的證明,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允許查閱。
二、公攤補助。公攤補助由評估機構依據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結合被征收房屋評估確定。
公攤補助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乘以產權調換房屋平均價格乘以公攤補助系數;在征收范圍內無法進行產權調換時,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區域(位)普通高層住宅樓房平均價格計算公攤補助。
三、評估機構的選定。擬參與房屋征收評估的評估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房屋征收部門報名,并提交房屋征收估價工作方案。房屋征收估價工作方案內容應明確估價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評估機構報名先后順序在房屋征收現場公布報名的評估機構名單,然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
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轄區街道辦事處或受委托的實施單位組織全體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評估機構。參加投票選舉的被征收人數不低于全部被征收人總人數的50%,評估機構所獲選票的數量不低于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選票的50%,該評估機構直接當選;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參加選擇的視為棄權。未選定評估機構或選出的評估機構有違規行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公證機關對全過程進行公證。
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市房屋征收管理機構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評估機構實行登記及信用管理,未經登記的評估機構不得從事房屋征收預評估與評估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應每年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有不良行為記錄的評估機構,一年內不得參加房屋征收評估活動。
四、評估機構要嚴格依照程序進行實地勘察。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征收估價人員進行實地勘察時,必須佩戴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頒發的上崗證,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均需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修正。
被征收人有義務協助房屋征收部門開展調查、選舉、預評估、評估現場勘查等工作,并提供相關資料。
五、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的流程。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若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城市規劃和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我市房屋征收估價活動的指導,不定期公布我市房地產市場價格指數信息,供房屋征收相關各方參考。
六、相關評估、鑒定費用。房屋征收預評估、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經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七、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和土地使用證書及檔案資料為準;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市規劃、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出書面認定,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檔案登記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檔案登記為準。對未經登記的房地產,應按照市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八、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2007年7月19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實施意見》(石政發〔2007〕39號)、《關于鼓勵舊城改造貨幣補償異地安置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09〕5號)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標準
為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調整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標準如下:
搬遷費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執行。
臨時安置費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5元執行。
本標準實施前已經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搬遷補助費仍按原規定執行每平米10元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5元執行。
本標準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協調解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問題,經研究,決定成立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劉*軍市委常委、副市長
副組長:宋國宏市政府副秘書長
李*昌市建設局局長
成員:賈*辰市建設局副局長
左*鷗市發改委副主任
劉生彥市財政局副局長
張曉普黨組成員、總規劃師
李*林市城鄉規劃局副局長
馬*恒市法制辦副主任
平國強市信訪局副局長
王文興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副局長
張*亮市審計局副局長
韓紹明市民政局副局長
劉*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李淑琴市衛生局副局長
常-杰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主任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組織研究房屋征收相關政策、擬定房屋征收計劃、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等內容,并報市政府審批;召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會;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及臨時建筑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建設局副局長賈*辰兼任。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價工作,保障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經研究,決定成立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主任委員:趙*平
副主任委員:馮二喜閆*鈞
秘書長:常-杰
委員:沈*胤李-輝杜建橋高增棉唐-燕
牛小瑛邢秀珍哈曉紅魏*文孟*濤
王-宣齊明亮張*云陳*強王*潔
王振文王*峰郝*志王一軍賈*魁
顧問單位:市建設局、規劃局、國土局、住房局、財政局
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組織召開技術鑒定會,對整體估價報告進行審議,建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人員信用檔案,并對檔案進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主題詞:城鄉建設土地補償規定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2月31日印發(共印35份)
法律主觀:石家莊 征地補償標準 有關文件是《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新拆遷法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等。
法律客觀:《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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