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集體土地征收程序,農村征地的程序如下:1、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2、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3、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
農村征地的程序如下:1、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2、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3、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4、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6、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7、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8、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怎么界定征收方是否少批多占,未批先占?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是需要制訂征收方案的,如果征收的土地超出征收立案的范圍就是少批多占,而方案未公布就征收的,就是未批先占。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證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2、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
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王*青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障補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時,依法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補償。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內的集體土地。
第四條征用集體土地應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
第五條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下列標準執行:
旱地每畝600元。水澆地分別為:糧田每畝1300元,菜地每畝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畝以下(含1畝)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補償。人均耕地1畝以上,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果園、多年經濟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鄰近糧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進行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五)征用林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六)征用村內空閑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七)征用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倍進行補償。
(八)征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鄉鎮企業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九)收回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第七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以社、組為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西寧市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障補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時,依法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補償。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內的集體土地。
第四條征用集體土地應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
第五條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下列標準執行:
旱地每畝600元。水澆地分別為:糧田每畝1300元,菜地每畝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畝以下(含1畝)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補償。人均耕地1畝以上,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果園、多年經濟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鄰近糧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三)征用宅基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進行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五)征用林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六)征用村內空閑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
(七)征用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倍進行補償。
(八)征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鄉鎮企業用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進行補償。
(九)收回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
第七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以社、組為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安置補助費為:
(一)征用耕地的按附表
(二)執行。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果園及多年經濟林的土地,按鄰近菜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進行補助。
(三)征用室外種植的花卉,按鄰近糧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進行補助。征用室內種植的花卉,按鄰近菜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進行補助。
(四)征用林地,按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助。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被征用地上附著物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按《西寧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及價格評估規則》執行。
(二)地上其它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表
(四)執行。
(三)林木補償標準按附表
(五)執行。
第九條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按征用旱地、水澆地(糧田、菜地)前三年平均產值1倍支付,見附表
(三)。
第十條市轄縣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本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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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西寧集體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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