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很多農村地區,為了響應黨和政府當前脫貧攻堅的號召,很多村民都會選擇發展養殖業這一條路。發展養殖業無疑是一條發家致富好
重點一:征收養殖場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近年來,為了適應國家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相關部門積極地出臺相應措施,以保障農村發展養殖業等設施農業發展用地需求。根據我國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規定可知:在規模化養殖中的畜禽舍等生產設施用地,以及附屬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等設施農用地,因其直接用于或者間接服務于農業生產,其用地性質依然屬于農用地,嚴格按照農用來地管理,不需要養殖場主們再另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但是相關部門征收養殖場,卻是應當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地方政府以占用設施農用地為名,從事非農建設,規避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占補平衡”的法律責任。我國國土資源部以及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也明確規定了:“非農建設占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重點二:養殖場的地上附屬設施也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
養殖場的畜禽舍作為地上附著物,征收時當然也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地上附著物的具體補償標準應當遵照當地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來執行。對于非住宅房屋拆遷,各地目前都普遍按照重置價格進行補償,在具體標準制定上,考慮養殖畜禽舍的建筑結構等因素來具體確定。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出臺了相關的管理辦法,對當事人從事養殖業的營業損失補償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很好地維護了養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就規定了:“拆遷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價格予以補償”“拆遷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等。
重點三:養殖場被征收后的補償標準
既然養殖場是屬于農民的承包地,那么就應當按照相應承包地的補償項目來進行補償。我們都知道,承包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一般都是按照市場價格來進行補償的,且養殖場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應當包括相關廠房、養殖設施、養殖工具、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用電用水和環評的處理設施了。這些都屬于養殖場被征收時的補償范圍,而且這是不可移動的補償范圍。
另外,相關的征收補償部門也要結合該養殖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限,來計算停產停業的損失。我們都清楚,開辦養殖場是一年要養好幾批,單純補償這一季度養殖物的錢,是不能完全彌補養殖場主們的損失的。應該在一個評估體系當中進行停產停業損失的核定,而且不能經過納稅,因為發展養殖業往往都是不需要繳納稅付的。
作為養殖場主的您,一定要知道:征收養殖場的管理部門是必須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且需要按照管理部門認定的地類對養殖場的經營者進行征收補償。涉及占用耕地的,還應當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的義務。另外,對于養殖場地上設施的補償,還應當按照當地具體的規定執行,通過執行指導價、協商、評估等方式,給予重置價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相關補償。唯有如此,方能充分保護養殖戶的合法財產權益。
如果您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的養殖場正在面臨著征收,而您又對補償金額或者補償方案不滿意的時侯,一定要及時地去咨詢專業的人員。必要時,要學會委托專業的行政律師,讓他們用專業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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