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導語2025,從無罪案例看“重復發包”行為為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導語:上訴人Y某之
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導語:上訴人Y某之所以被二審法院改判無罪,主要在于二審法院認為Y某收取工程保證金的行為是單位行為,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收取的保證金全部用于公司,是因為土地被置換、合伙人撤資、招商引資過程中出現的多次變故致使不能退款。另外上訴人Y某實際上也不存在重復發包行為,因此上訴人Y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具體而言:
一、本案系Z公司的單位行為還是Y某個人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單位犯罪,Z公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出庭檢察人員認為,Z公司成立后,沒有進行其他經營行為,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經查,綜合現有證據,Y某與喻某甲等人受讓Z公司以后,確已啟動J區投資建設標準化廠房的項目,合伙人左某按約定繳納了60%的土地款,實施了基礎土方平整,積極進行了招商引資,這些都是Z公司正常經營行為。同時發包工程是以Z公司為主體,收取的保證金入了Z公司財務賬,用于公司周轉和經營。故Z公司的成立不是以實施犯罪為主要目的和主要活動;收取工程保證金是Z公司的單位行為。
二、Z公司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收取工程保證金。
檢察機關、一審法院認為,Z公司本身無開發項目資金實力,將尚未報規、報建的項目發包,收取保證金,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具有非法占有他人保證金的目的。Y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收取的保證金全部用于公司,是因為土地被置換、合伙人撤資、招商引資過程中出現的多次變故致使不能退款。經查,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如下幾項事實:
一是Z公司與J區管理委員會簽訂了投資建設高標準廠房項目的用地合同是客觀存在的,項目用地是30畝國有工業用地,后Z公司合伙人左某按合同約定交納了60%的土地款180萬元。
二是J區管理委員會將轄區內約一百多畝地出讓給了S公司,該地塊中包括Z公司的項目用地30畝,J區管理委員會置換了另一塊面積為33.6畝的土地給Z公司。
三是土地被置換之后,合伙人左某退出合作,Z公司還在積極進行招商引資的工作,其中與C電纜和H公司簽訂了協議,C電纜支付了5萬元定金。故Z公司有實際項目開發,該項目開發并未虛構。
四是收取的保證金主要用于了Z公司的正常運營,從審計報告看,公司項目開發的費用支出及日常開支達580多萬元,除本案收取的保證金311萬多元以外,還有借款作為了公司開支。
五是公司進行轉讓時,Y某列明了具體收取的工程保證金未退還的明細,并明確由喻某甲承接所有的債權債務,負責清償保證金。綜合全案事實、證據看,Z公司與政府簽訂了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方面招商,一方面將計劃中的項目建設發包收取保證金,收取的保證金用于了公司。由于招商最終未果的客觀原因,導致發包的工程項目不能進行。在Z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Y某又要求受讓人返還保證金。因此,認定Y某以及Z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
三、關于上訴人Y某是否將園區項目重復發包的問題。
(1)檢察機關、一審法院認為,Z公司與周某和羅某之間的合同內容一樣,系重復發包。上訴人Y某辯解,上述二份合同雖然表述的內容一樣,系因為園區項目計劃中,將園區建成二個企業所有。經查,現有證據證明,Z公司與C電纜和H科技公司簽有二份合作協議,用地面積之和小于Z公司取得的項目用地面積。二個廠房區,隨之配套的可分為兩部分附屬工程門樓、給排水、道路修建工程。故雖然上述二份合同內容表述一樣,但Y某的辯解理由有相應事實、證據支持,故不能簡單以二份合同內容相同即認定系重復發包。
(2)檢察機關、一審法院均認為,Z公司與廖某的合同是總承包合同,故廖某的合同與程某、高某、鄭某、劉某乙之間所簽合同重復。Y某辯稱,雖然其與廖某簽訂了總承包合同,但與廖某最后所簽合同是補簽的,廖某沒有資金實力,也沒有按合同約定交足保證金350余萬元,已退出主體工程建設的承包。經查,一是廖某本身并無履行全部施工合同的能力,廖某需要將工程轉包收取工程保證金再啟動工程。廖某將工程轉包,收取300余萬元工程保證金,將其中150余萬元交給Z公司;二是廖某因沒有按合同約定,即按預期的工程量7000余萬元的5%向Z公司交足保證金,自身又債務纏身,才導致退出部分主體工程承包;三是從民事法律的關系看,廖某履約不能在前,Z公司毀約在后。綜上,不能認定Z公司、廖某之間簽訂的合同和之后Z公司與程某、高某、鄭某、劉某乙的合同系重復發包。
(3)檢察機關、一審法院認為,Z公司與程某簽訂的三棟廠房的工程承包合同和Z公司與高某、鄭某、劉某乙的三份合同系重復發包。Y某辯稱,程某簽訂合同之后,沒有如期進場施工,已退出工程承包,Z公司還分幾次退給程某八九萬元。經查,現有證據證明,在偵查階段,程某證明了其承包合同簽訂時間、收取保證金的數額和已退還的數額;相關的書證也證明Z公司已退給程某8.9萬元。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第一次庭審之后,經辯護人向程某調查取證,程某認可其與Z公司簽訂合同后,因沒有如期開工且其在張家界還承接了其他工程,口頭與Z公司解除了工程承包,案發前Z公司已分多次退還給其保證金八九萬元。該證言經檢察人員向程某核實,檢察機關對該證言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且經庭審質證。因Z公司與程某之間的承包合同已實際解除,故和高某、鄭某、劉某乙之間的承包合同不能認定系重復發包。
(4)檢察機關、一審法院認為,Z公司的園區項目計劃建設面積約4萬平方,但發包工程總面積達到10萬平方,是將建設工程重復發包。Y某辯稱,雖然全部合同發包的建筑面積達到10萬平方,但合同簽訂的時間有先后,廖某、程某已實際退出承包。經查,現有證據證明,Z公司的初步立項是計劃在園區建設1棟綜合樓、5棟廠房,建筑面積約4萬平方。但這是初步立項,項目尚需招商引資成功之后,按用地單位的需求確定建筑方案,園區建筑項目總面積尚處于未確定狀態,不能以上述合同建筑面積簡單累加超出初步立項的面積二倍認定系重復發包。綜合上述分析意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Z公司系將工程重復發包。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Y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H省N縣人民法院(2014)寧刑重初字第00001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Y某無罪。
無罪案例——案號:(2014)長中刑二重終字第00776號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中共同犯罪形態的認定標準如下:1、保證人明知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為之提供擔保,實際上是一種幫助行為,應當承擔共犯的罪責;2、保證人不知道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行為人提供擔保,不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1、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私財物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騙取合同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法律分析:司法實踐中,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有的行為人通過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手段進行詐騙,涉及到名義被冒用者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能否構成共同犯罪的問題。另外,如果所簽訂合同需要擔保就會涉及到保證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能否構成共同犯罪的問題。
對于名義被冒用者和保證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能否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具體分析:
(1)如果名義被冒用者在行為人冒用自己名義進行合同詐騙后獲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態度消極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名義被冒用者明知行為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提供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實際上起到幫助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作用,一般來說構成共同犯罪,應承擔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3)保證人不知道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行為人提供擔保,不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保證人明知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為之提供擔保,實際上是一種幫助行為,應當承擔共犯的罪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物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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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發包工程違反了哪條規定
●重復發包合同一份合同有效,另一份算不算欺詐
●工程重復發包構成合同詐騙罪
●工程重復發包的民事判決
●重復發包土地要求賠償
●發包方重復發包土地違法嗎
●同一工程重復發包
●重復分包是否屬于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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