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軍招商引資2025,罪犯死亡或者逃跑,是否應該沒收其財產,法律這樣規定,罪犯死亡或者逃跑,是否應該沒收其財產,法律這樣規定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有違法所得的,沒收所得,發還被害人或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百七十七條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七十八條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的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于不能認定是違法所得的,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二百八十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對于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
一、受害人基于非刑罰判決獲得物質損失的救濟途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一條明確規定,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都由人民法院執行,沒收財產的判決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根據法條體現的精神實質,除自由刑外,對刑事判決中涉及的財產刑,以及追繳違法、責令退賠非刑罰處罰的部分,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對于已經扣押在案的犯罪違法所得,收沒上繳國庫的或者返還給受害人,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實際操作沒有障礙。而對于沒有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已明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害人損失,如何執行,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3年關于財產刑再執行、贓款再追繳專項清理活動中,出臺規范性文章,可參照執行
(一)申請執行的主體及條件。申請執行的主體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申請執行的一項重要條件是提供可供執行的被告人的財產。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已經查明違法所得已由被告人自己揮霍,無法追繳,則必須由被害人提供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根據受害人舉證情況,作出刑事裁定書,移送本院執行局強制執行或者退回受害人不予執行。如果在刑事訴訟中已經查明,被告人將違法所轉化為其他財產或者用于家庭日常開支,經受害人申請后,裁定對這部分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時依職權追加其家屬為被執行人,共同退賠。這部分違法所得執行后,不足部分,仍應由受害人進一步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當前理論界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存在以下四種觀點:觀點一,死者占有肯定說認為,被害人死后對財物的占有繼續進行,對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死亡的狀態取得財物的一連串行為,應作整體把握,故拿走死者財物的行為成立盜竊罪。觀點二,死者占有否定說認為,占有是“人”的占有,占有主體死亡,其對財產的占有自動消失;但該財物自動轉歸死者繼承人所有(而非占有),屬于遺忘物,故無論是殺人者臨時起意拿走財物,還是事后回到現場拿走財物,抑或第三人路過拾取死者身上財物的,都成立侵占罪。觀點三,死者的生前占有說認為,死者生前的占有在其死亡不久之際還在延續,殺人者臨時起意奪取財物的行為就是侵害占有的行為,成立盜竊罪。但要符合以下條件:取得財物者就是先前侵害被害人的行為人;取得財物的行為與先前的侵害行為時間間隔極短,幾乎同時存在;取得財物與先前的侵害行為幾乎在同一場所。周光權教授主張該觀點。觀點四,繼承人占有說認為,繼承人自動取得占有了死者身上的財物,故行為人臨時起意拿走死者身上的財物,或者事后回到現場拿走財物,抑或第三者經過現場拿走財物的,都成立盜竊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有違法所得的,沒收所得,發還被害人或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關于此項程序的性質,有學者認為在法律解釋上采取“保安處分說”具有更強的邏輯自洽性。關于此項程序的適用范圍,有論者認為對被告人死亡案件的適用范圍未作限制甚為不妥。
一、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對于違法所得沒收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二、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非法財物”與“違法所得”的區別。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解釋,“非法財物”是指違法行為人所占有的違禁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產的產品和經營的商品。這些財物可能原本屬于違法行為人的合法財產,因違法行為而轉化為非法財產。如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在無證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生產機械、工具、原料、摻雜摻假的物品等等。所以我們在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時要注意與“非法財物”的區分,否則會造成違法行政。
“違法所得”與供違法行為使用的“自有財物”之間的區別。供違法行為使用的自有財物是指用于違法行為的資金、運輸工具及其他財物,雖然也具有證據價值的特性,但是不具有取得手段的違法性質。例如用來無證運輸的交通工具,可以視為物證,但是不屬于違法所得。供違法行為使用的自有財物是行為人違法的工具或手段,而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違法犯罪所要獲取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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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逃跑過程中死亡
●犯罪嫌疑人逃跑過程中死亡
●罪犯死亡還會受處罰嗎
●罪犯死了還追究責任嗎
●如果罪犯死亡,還用審判嗎
●犯罪嫌疑人死亡財產是否沒收
●罪犯死亡的處理
●犯死罪逃跑多少年可以不追究
●犯罪人死了還要賠償嗎
●罪犯已經死亡能否追究附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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