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通路2025,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細則,法律主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 土地使用權 入股、聯營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 土地使用權 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 管制 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 宅基地 、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可以轉讓的,國家專門出臺了相關法律規定,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租賃以及入市等情況進行了規定,農村集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法律分析:(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使用標準、
生態環境保護等政策及標準要求(2)具備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土地
平整等開發建設條件,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
用權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3)產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議,
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且已
依法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4)宗地上的建(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權
屬明晰,未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
制權利(5)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過渡期內則依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關要求。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九條 土地所有權人擬出讓、出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擬出讓、出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
第四十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
第六十三條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書面意見,在出讓、出租前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認為該方案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的,應當在收到方案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意見進行修改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應當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村產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于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
屬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是,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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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招商引資進展,招商引資7755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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