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招商引資案2025,年底前,陜西省74項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記者從省政府了解到,為持續深化全省“放管服”改革,陜西省制定一系列工作舉措。年底前實現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和結算、社保卡申領、戶口遷移等74項政務服務
記者從省政府了解到,為持續深化全省“放管服”改革,陜西省制定一系列工作舉措。年底前實現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和結算、社保卡申領、戶口遷移等74項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年底前制定出臺我省電子證照管理辦法,推動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
推動“水電氣熱一件事”一次辦
明確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接入標準,推動“水電氣熱一件事”一次辦,簡化接入審批流程,公開服務內容、資費標準等信息,加快推進報裝、查詢、繳費等業務全程網辦,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以及報裝業務現場踏勘流程結束后仍需到交警部門辦理占道挖掘審批手續等問題,提升企業群眾辦事效率。開展全省“治理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專項行動,聚焦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工程安裝、維護維修領域,嚴肅查處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等違法違規行動。
優化辦電服務,年底前實現城市地區用電報裝容量160千瓦及以下、農村地區10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投資”,將實行“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服務的低壓非居民用戶全過程辦電時間壓減至20個工作日以內。
優化寬帶接入和安裝服務,對物業指定代理商、限制用戶選擇運營商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整治。重點整治基礎電信企業通過擅自添加業務限制用戶攜號轉網等違規行為,推動實現攜號轉網異地辦、網上辦。
建立簡易注銷登記容錯機制
將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各類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將公示時間由45天壓減為20天。建立簡易注銷登記容錯機制,優化注銷平臺功能,對部分存在輕微異常狀態的市場主體,待其異常狀態消失后允許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完善《企業注銷指引》,解決企業注銷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為企業提供更加規范的行政指導。
深化投資建設領域審批制度改革
深化投資建設領域審批制度改革,精簡整合審批流程,推行多規合一、多圖聯審、聯合驗收等做法,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行告知承諾制,讓項目早落地、早投產。
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體外循環”“隱性審批”專項治理,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前提下,進一步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許可、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以及不必要的專家審查、會議審查、征求意見、現場踏勘等環節。
推動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各相關審批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避免企業重復填報、部門重復核驗。
加快構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同步建設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推動多規合一政策快速實施,切實提高審批效能和監管服務水平。
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包括國企、民企、外企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進行規范治理,清理糾正地方保護、行業壟斷、市場分割等不公平做法。
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確保出臺文件無排除限制競爭情形。組織開展全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狀況第三方評估,根據投訴舉報和線索交辦,依法查處限制交易、阻礙商品和要素在地區間自由流通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突出重點行業、重點區域,聚焦市場主體、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依法開展重點領域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按照國家部署,依法查處平臺企業壟斷案件,圍繞醫藥、公用事業、建材、教育培訓等重點民生領域開展反壟斷執法,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年底前制定出臺我省電子證照管理辦法
年底前實現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和結算、社保卡申領、戶口遷移等74項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完善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服務專區。
年底前制定出臺我省電子證照管理辦法,推動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
優化部分高頻事項服務,推進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報,年底前基本實現企業辦稅繳費事項網上辦理、個人辦稅繳費事項掌上辦理。2022年底前全面推行機動車駕駛證電子化。
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壁壘
加強部門業務系統整合對接,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壁壘,推動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和有效利用。推動“互聯網+醫療服務”建設,加快解決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審批結果二次錄入,稅務自助終端不能交納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以及病患診療信息數據不能互通互認等問題。
著力緩解異地就醫報銷難問題,年底前實現60%以上的縣至少有1家普通門診費用跨省聯網醫療機構,各統籌地區基本實現普通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對于高血壓、糖尿病、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等5個群眾需求大、各地普遍開展的門診慢特病,至少有1個統籌地區實現相關治療費用跨省直接結算。
糾正執法不嚴、簡單粗暴、畸輕畸重等行為
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研究規范行政裁量權,糾正執法不嚴、簡單粗暴、畸輕畸重等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從源頭上清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凡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罰款事項,一律取消。組織清理政府規章設定不合理的罰款事項。
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亂攤派等問題。
深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和應用推廣
年底前,除涉密等特殊情況外,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統一通過“單一窗口”受理,逐步實現監管證件電子簽發、自助打印。推行“互聯網+稽核查”,年底前實現網上送達法律文書、提交資料、視頻磋商及在線核驗等,提高稽核查工作效率。
精簡出口退稅涉稅資料報送、簡化退稅辦理流程,年底前將全省正常出口退稅業務平均辦理時間壓減至6個工作日以內。
關于擴大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確定了的內容如下:1、是人員專業化。進一步加強專業化管理,綜合運用考核培訓、制度管人、素質提升等方法,全力打造“一專多能、一崗多責、全崗都通”的為民服務隊伍,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2、是事項標準化。完善社區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管理,進一步做好事項進駐及事項維護工作,同時加強對事項的動態管理和業務指導,確保事項增減有據;3、是服務規范化。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機制,結合工作實際,按照“一事項一清單”的原則,推行集中服務,精簡辦事程序,不斷促進政務服務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提升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法律分析: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辦公廳設1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一處。
負責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根據領導同志指示和工作需要開展調查研究。
(二)綜合二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發展和改革、監察、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法、統計、電力、鐵路、駐軍及陜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設、陜南循環發展、關天規劃實施和西咸新區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三)綜合三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農村、農業、民政、扶貧、救災、食品藥品安全、楊凌示范區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負責省政府抗災救災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綜合四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工業和信息化、國資監管、安全生產、國防科技工業、中小企業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五)綜合五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六)綜合六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科技、環境保護、法制、政策研究、知識產權、婦女兒童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七)綜合七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民族宗教、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體育、文物、旅游、人防、地方志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八)綜合八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內外貿易、衛生和計劃生育、外事、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對外開放、對臺和西安國際港務區建設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九)會議處。
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的會務組織和紀要起草工作;協助有關處室做好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工作;負責省政府領導集體出席重大活動的協調聯絡工作。
(十)信息處。
負責向國務院和省政府報送政務信息;協調指導全省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開展信息調研和業務培訓;負責收集、分析、上報網絡媒體有關重要信息,掌握輿情動態;負責基層見聞情況的收集和編發工作;負責省政府領導對政務信息批示的督辦工作。
十一)機要處。
負責各類來文來電的接收、登記、轉辦、印制、分發、傳遞、歸檔工作;負責復核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各類文稿,以及以其他單位名義印發需要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會簽的文稿;負責管理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的印鑒;負責管理省政府辦公廳機要印刷所。
(十二)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省政府總值班室)(副廳級)。
負責省政府、省應急委員會應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由省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全省應急體系的規劃和建設工作,指導檢查全省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省政府值班和省長專線電話工作;負責向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報送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情況信息;辦理信訪、應急管理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領導公務迎送工作。內設值守處、指導處、處置處3個處。
1、值守處。
負責省政府值班工作;負責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管理及演練工作;負責全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評估工作;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領導公務迎送工作。
2、指導處。
負責全省應急體系規劃建設工作;負責省應急管理專家庫建設及專家聯絡服務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負責省級應急平臺建設工作;辦理應急管理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3、處置處。
協助省政府、省應急委員會領導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及省政府機關門前非正常群體性上訪事件等;負責省長專線電話工作;辦理信訪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負責省政府辦公廳機關內部安保工作。
(十三)省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省政府媒體聯絡辦公室)(副廳級)。
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政務公開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的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省政府各部門和全省各級政府的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全省政府門戶網站建設;負責與新聞媒體的聯系以及政府工作宣傳的協調聯絡工作;聯系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協助做好省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指導全省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辦理有關政務公開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十四)省政府督查室。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示件;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政府主要領導召開的專題會議等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工作;負責省《政府工作報告》目標任務的分解和督辦工作;負責全國和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省政府系統的建議與提案辦理的協調督促檢查工作;負責省政府與省人大、省政協的有關聯絡工作;負責省級以上新聞單位在媒體及內部刊物中反映重要問題的督查工作;負責網民在《人民網》致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留言反映問題的督辦工作;負責廳內涉及兩個以上處室業務督查事項的督辦協調工作;指導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
(十五)人事辦公室(副廳級)。
負責省政府人事任免有關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省政府辦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保密管理、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等工作;負責省政府辦公廳內部日常事務的綜合協調。
(十六)外聯處。
協助有關部門安排省政府領導同志的外事接待活動;負責指導和管理省政府駐外辦事處(含香港驪山公司)工作;負責與外省(區、市)駐陜辦事處的聯絡工作;負責國務院辦公廳、外省(區、市)政府辦公廳和地市級政府來陜人員及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接待工作。
(十七)行政處。
負責省政府辦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后勤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安全生產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負責省政府離退休領導、省政府辦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置。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陜西省政府熱線是12345。政府熱線的工作職責如下:1、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協助領導處理社會熱點、難點問題;2、負責受理群眾對政府工作的批評、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重要社會問題和重大突發事件;3、負責受理協調解決群眾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4、對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公共服務等單位公開電話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5、負責市長公開電話工作網絡的建設發展;6、負責市長信箱工作和群眾來信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法律分析: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辦公廳設1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一處。
負責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根據領導同志指示和工作需要開展調查研究。
(二)綜合二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發展和改革、監察、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法、統計、電力、鐵路、駐軍及陜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設、陜南循環發展、關天規劃實施和西咸新區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三)綜合三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農村、農業、民政、扶貧、救災、食品藥品安全、楊凌示范區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負責省政府抗災救災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綜合四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工業和信息化、國資監管、安全生產、國防科技工業、中小企業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五)綜合五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六)綜合六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科技、環境保護、法制、政策研究、知識產權、婦女兒童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七)綜合七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民族宗教、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體育、文物、旅游、人防、地方志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八)綜合八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內外貿易、衛生和計劃生育、外事、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對外開放、對臺和西安國際港務區建設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九)會議處。
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的會務組織和紀要起草工作;協助有關處室做好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工作;負責省政府領導集體出席重大活動的協調聯絡工作。
(十)信息處。
負責向國務院和省政府報送政務信息;協調指導全省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開展信息調研和業務培訓;負責收集、分析、上報網絡媒體有關重要信息,掌握輿情動態;負責基層見聞情況的收集和編發工作;負責省政府領導對政務信息批示的督辦工作。
十一)機要處。
負責各類來文來電的接收、登記、轉辦、印制、分發、傳遞、歸檔工作;負責復核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各類文稿,以及以其他單位名義印發需要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會簽的文稿;負責管理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的印鑒;負責管理省政府辦公廳機要印刷所。
(十二)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省政府總值班室)(副廳級)。
負責省政府、省應急委員會應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由省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全省應急體系的規劃和建設工作,指導檢查全省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省政府值班和省長專線電話工作;負責向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報送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情況信息;辦理信訪、應急管理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領導公務迎送工作。內設值守處、指導處、處置處3個處。
1、值守處。
負責省政府值班工作;負責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管理及演練工作;負責全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評估工作;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領導公務迎送工作。
2、指導處。
負責全省應急體系規劃建設工作;負責省應急管理專家庫建設及專家聯絡服務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負責省級應急平臺建設工作;辦理應急管理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3、處置處。
協助省政府、省應急委員會領導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及省政府機關門前非正常群體性上訪事件等;負責省長專線電話工作;辦理信訪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負責省政府辦公廳機關內部安保工作。
(十三)省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省政府媒體聯絡辦公室)(副廳級)。
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政務公開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的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省政府各部門和全省各級政府的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全省政府門戶網站建設;負責與新聞媒體的聯系以及政府工作宣傳的協調聯絡工作;聯系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協助做好省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指導全省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辦理有關政務公開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十四)省政府督查室。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示件;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政府主要領導召開的專題會議等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工作;負責省《政府工作報告》目標任務的分解和督辦工作;負責全國和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省政府系統的建議與提案辦理的協調督促檢查工作;負責省政府與省人大、省政協的有關聯絡工作;負責省級以上新聞單位在媒體及內部刊物中反映重要問題的督查工作;負責網民在《人民網》致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留言反映問題的督辦工作;負責廳內涉及兩個以上處室業務督查事項的督辦協調工作;指導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
(十五)人事辦公室(副廳級)。
負責省政府人事任免有關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省政府辦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保密管理、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等工作;負責省政府辦公廳內部日常事務的綜合協調。
(十六)外聯處。
協助有關部門安排省政府領導同志的外事接待活動;負責指導和管理省政府駐外辦事處(含香港驪山公司)工作;負責與外省(區、市)駐陜辦事處的聯絡工作;負責國務院辦公廳、外省(區、市)政府辦公廳和地市級政府來陜人員及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接待工作。
(十七)行政處。
負責省政府辦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后勤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安全生產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負責省政府離退休領導、省政府辦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置。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法律分析: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辦公廳設1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一處。
負責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根據領導同志指示和工作需要開展調查研究。
(二)綜合二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發展和改革、監察、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法、統計、電力、鐵路、駐軍及陜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設、陜南循環發展、關天規劃實施和西咸新區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三)綜合三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農村、農業、民政、扶貧、救災、食品藥品安全、楊凌示范區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負責省政府抗災救災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綜合四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工業和信息化、國資監管、安全生產、國防科技工業、中小企業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五)綜合五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六)綜合六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科技、環境保護、法制、政策研究、知識產權、婦女兒童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七)綜合七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民族宗教、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體育、文物、旅游、人防、地方志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八)綜合八處。
負責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務活動安排;辦理內外貿易、衛生和計劃生育、外事、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對外開放、對臺和西安國際港務區建設等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九)會議處。
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的會務組織和紀要起草工作;協助有關處室做好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工作;負責省政府領導集體出席重大活動的協調聯絡工作。
(十)信息處。
負責向國務院和省政府報送政務信息;協調指導全省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開展信息調研和業務培訓;負責收集、分析、上報網絡媒體有關重要信息,掌握輿情動態;負責基層見聞情況的收集和編發工作;負責省政府領導對政務信息批示的督辦工作。
十一)機要處。
負責各類來文來電的接收、登記、轉辦、印制、分發、傳遞、歸檔工作;負責復核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各類文稿,以及以其他單位名義印發需要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會簽的文稿;負責管理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的印鑒;負責管理省政府辦公廳機要印刷所。
(十二)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省政府總值班室)(副廳級)。
負責省政府、省應急委員會應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由省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全省應急體系的規劃和建設工作,指導檢查全省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省政府值班和省長專線電話工作;負責向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報送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情況信息;辦理信訪、應急管理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領導公務迎送工作。內設值守處、指導處、處置處3個處。
1、值守處。
負責省政府值班工作;負責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管理及演練工作;負責全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評估工作;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領導公務迎送工作。
2、指導處。
負責全省應急體系規劃建設工作;負責省應急管理專家庫建設及專家聯絡服務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負責省級應急平臺建設工作;辦理應急管理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3、處置處。
協助省政府、省應急委員會領導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及省政府機關門前非正常群體性上訪事件等;負責省長專線電話工作;辦理信訪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負責省政府辦公廳機關內部安保工作。
(十三)省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省政府媒體聯絡辦公室)(副廳級)。
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政務公開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的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省政府各部門和全省各級政府的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全省政府門戶網站建設;負責與新聞媒體的聯系以及政府工作宣傳的協調聯絡工作;聯系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協助做好省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指導全省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辦理有關政務公開的文電、會務、督查、調研工作。
(十四)省政府督查室。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示件;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政府主要領導召開的專題會議等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工作;負責省《政府工作報告》目標任務的分解和督辦工作;負責全國和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省政府系統的建議與提案辦理的協調督促檢查工作;負責省政府與省人大、省政協的有關聯絡工作;負責省級以上新聞單位在媒體及內部刊物中反映重要問題的督查工作;負責網民在《人民網》致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留言反映問題的督辦工作;負責廳內涉及兩個以上處室業務督查事項的督辦協調工作;指導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
(十五)人事辦公室(副廳級)。
負責省政府人事任免有關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省政府辦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保密管理、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等工作;負責省政府辦公廳內部日常事務的綜合協調。
(十六)外聯處。
協助有關部門安排省政府領導同志的外事接待活動;負責指導和管理省政府駐外辦事處(含香港驪山公司)工作;負責與外省(區、市)駐陜辦事處的聯絡工作;負責國務院辦公廳、外省(區、市)政府辦公廳和地市級政府來陜人員及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接待工作。
(十七)行政處。
負責省政府辦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后勤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安全生產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負責省政府離退休領導、省政府辦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置。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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