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南招商引資2025,王漢政律師代理的一起債權人撤銷權官司,二審從絕望中尋找突破口,近日,正在代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官司二審。老賴轉移財產,發現轉移財產,勇敢訴訟。一個看似敗局已定的案件,一審敗訴的陰影籠罩在當事人心頭。然而,當我深入剖析這
近日,正在代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官司二審。老賴轉移財產,發現轉移財產,勇敢訴訟。
一個看似敗局已定的案件,一審敗訴的陰影籠罩在當事人心頭。
然而,當我深入剖析這個案件時,卻發現了翻盤的一線生機。
這個案件歷經一年才等來一審的判決,其中的曲折與艱辛不言而喻。
而一審的判決結果,在我看來,確實存在諸多錯誤。這種錯誤,不僅僅是對事實的誤判,更是對法律的曲解。
讓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案件的核心問題。主要是三個關鍵點,其中前兩個論述的錯誤尤為明顯,甚至可以說是低級錯誤。
不合理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70%,但一審法院在判斷時,竟然沒有參考轉讓期間的市場價格,而是選擇了上家交易價格作為參考。這種判斷方式,顯然是背離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
一審法院還認為轉讓行為發生在原告債權判決之前,因此不構成對債權的損害。這種觀點,沒有法律依據。債權的形成以及被告的確認,都發生在轉讓之前,難道是否構成損害,要以法院的判決為準嗎?這種觀點,既找不到法律依據,也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
然而,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不能輕易放棄。二審翻盤的關鍵,就在于推翻這兩個錯誤的觀點。
這兩個問題,雖然看似復雜,但只要我們深入剖析,找到其中的破綻,就一定能夠打破僵局。
在這里,我要告訴每一個正在為二審上訴而努力的當事人:希望雖然微小,但只要我們勇往直前,就一定能夠找到翻盤的機會。
二審的承辦人,也會對自己的案件負責,他們不會為一審的錯誤背書。
所以,哪怕只有10%的上訴翻盤概率,我們也要大膽、勇敢地上訴。
文 王漢政律師 云南法聞律師事務所
一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本律師代理的是被告,經過認真準備和代理,本案最終以原告撤訴結案,委托人獲得完全勝訴。現將代理詞予以發布。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太原XX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與本案原告山西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原告)、第三人山西XX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第三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經認真了解案情,詳細查閱案卷材料并參與本案庭審活動,代理人現根據本案事實并結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代理人認為,本案中,原告訴請的款項不屬于第三人對被告的到期債權,而且債權的數額尚不確定,本案不符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定條件,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告訴請的款項尚未到期,不屬于第三人對被告的到期債權。
(一)第三人尚未履行《銷售合同》約定的部分合同項目,工程尚未完工,項目余款尚未到期。
1、根據《銷售合同》的約定,第三人應當向被告提供三年的軟硬件質量保證和維護服務,還應當對被告相關人員進行免費培訓,但第三人卻反復拖延,拒不履行提供上述培訓和三年軟硬件維保服務的義務,導致合同項目至2015年12月前未能竣工和結算。
2、《銷售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雖然在形式上出具了結算審核報告書,但實際上并未完工。
如前所述,由于第三人拒不履行提供項目培訓和三年軟硬件維保服務的義務,導致項目遲遲未能竣工和結算。經被告反復催促,在第三人作出繼續提供設備以及同意被告向第三方自行采購培訓和軟硬件維保服務,相關費用從結算款中扣除的承諾后,被告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況下對工程進行了審核結算。可見,雖然項目在形式上出具了結算審核報告書,但合同約定的培訓和三年軟硬件維保服務尚未進行,即合同項目實際上并未完工。
(二)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也未將原告訴請的款項認定為第三人對被告的到期債權。
在原告訴第三人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程序中,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早在2015年10月就已向被告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又于2018年4月向被告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告提出工程尚未完工且工程余款無法確定的書面異議后,該院同意被告的意見,至今并未對被告采取任何強制執行措施。這足以證明該院在經過相關調查核實后,并未將原告訴請的款項認定為第三人對被告的到期債權。
二、被告與第三人就《銷售合同》的履行及相關權利義務尚存在爭議,第三人對被告的債權的數額尚不確定。
1、由于第三人拒不全面履行《銷售合同》約定的義務,在被告反復催促后,其同意被告自行采購項目培訓及三年的軟硬件維保服務,并同意自行采購的費用從合同尾款中予以扣除。
2、被告向第三人超額支付了2339660.75元,第三人應當將被告超付的該筆款項退還給被告。
根據《銷售合同》的約定,第三人應向被告提供項目培訓和三年的軟硬件維保服務,但其卻拒不提供上述服務,導致被告必須支出項目培訓費329000元,必須支出項目維保服務費4935000元,被告必須支出的費用合計為5261000元,該筆費用應當從工程結算金額中予以扣除。因此,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結算金額在扣減后應當為10017560.25元(15278560.25-5261000),但截至2015年10月20日,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了12337221元,對于超額支付的2339660.75元(12357221-10017560.25),第三人應當退還給被告。
3、被告已將第三人起訴至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其中的一項訴請就是要求第三人退還被告超付的2339660.75元并賠償損失,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已受理立案。在該案依法審結之前,第三人對被告的債權的數額尚不確定。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訴請的款項尚未到期,不屬于第三人對被告的到期債權,而且,被告與第三人就《銷售合同》的履行及相關權利義務尚存在爭議,第三人對被告的債權的數額尚不確定,本案不符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定條件,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和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并采納。
代理人:李廣成 律師
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幾種情形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著作權侵權案件、商標侵權案件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最終以原告撤訴結案
法律分析:王增強律師事務所是經天津市司法局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核準,依法設立的專業性、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本所匯聚了業務精湛的資深律師及取得國內知名學府學位的精英人才組成的業務嫻熟、服務誠信、優質高效的優秀律師團隊。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分布、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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