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拆遷補償律師咨詢,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規則,第一條為了及時、公正、準確地裁決房屋拆遷糾紛,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拆遷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
第一條為了及時、公正、準確地裁決房屋拆遷糾紛,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拆遷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發生的糾紛。
第三條拆遷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一方或幾方可以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裁決申請應當在拆遷期限內提出。
第四條受理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實行地域管轄:
(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裁決市內四區(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發生的糾紛。
(二)其他縣(市)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并裁決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發生的糾紛。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受理下列因房屋拆遷發生的糾紛:
(一)被拆遷房屋所有權有爭議的;
(二)被拆遷房屋抵押權有爭議的;
(三)拆遷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爭議的;
(四)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
(五)不屬于裁決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該拆遷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具體的申請內容;
(三)屬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和管轄范圍;
(四)遞交拆遷糾紛裁決申請書和副本;
第七條裁決申請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地)址;
(二)申請裁決的請求事項;
(三)申請裁決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住(地)址。
第八條拆遷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請裁決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注明代理的事項和權限。無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裁決的,應出具法定監護人身份證明。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當事人遞交的裁決申請書,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三日內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拆遷糾紛裁決申請后,如系某一方申請裁決的,應在受理之日起二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產生糾紛的另一方。另一方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三日內提出答辯書。
逾期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糾紛的裁決。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糾紛,應遵循公開、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十二條負責裁決拆遷糾紛的工作人員,如遇下列情況,應當自行回避,糾紛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某工作人員回避:
(一)是該拆遷糾紛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該拆遷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該拆遷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糾紛,主要審查拆遷各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證據和依據的法律、法規。必要時,可自行調查和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糾紛,應召集拆遷當事人共同到場。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查明事實,核實有關證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做好筆錄。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裁決拆遷當事人糾紛期間,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場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糾紛作出裁決之前,須經領導討論,進行評議,以多數人的意見作出裁決,形成不了多數意見時,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制作的評議筆錄,由參加評議的人員簽名。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糾紛,應制作裁決書,用送達回證方式送達爭議當事人。
裁決書應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第十八條裁決書應當寫明拆遷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名
稱、住址、爭議事實、裁決內容、作出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裁決結果、爭議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時的權利、裁決單位的全稱和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單位的印章。
第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屬市內四區(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其他縣(市)區的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公安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的《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案件裁決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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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三)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大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市內區)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綜合功能和調整產業結構,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進城市生態環境的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期限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規模確定。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城市房屋拆遷,可實行下列兩種方式:
(一)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可實行自行拆遷;
(二)不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應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逝遷委托。
第十一條承擔拆遷任務的單位(以下稱房屋拆遷單位),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取得拆遷資格,領取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否則不得承擔房屋拆遷任務。
房屋拆除施工作業管理,按建筑施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和考核,能熟練掌握與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拆遷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須嚴格遵守房屋拆遷有關規定,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后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一)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
(二)向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宣傳解釋有關政策規定;
(三)核實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關系等有關證件;
(四)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拆遷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人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承租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須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損壞房屋各種設施,違者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時,其所在單位應按出勤給予公假兩天。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時,公安、教育、郵政、電信、公用、工商、廣電等部門和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托轉學、信件投遞、電話及有線電視遷移、停止供水供電供煤氣、工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變更和注銷登記或者歇業手續。
第二十四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外國駐連辦事機構的房屋,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有特殊風格和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并訂立轉讓合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建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相互制約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制度,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行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凈值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額。
第三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市內區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不足下列標準的,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予以貨幣補償。價格標準為:房屋特、一類區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800元;房屋二類區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200元;房屋三類區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00元;房屋四類區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00元。
第三十二條拆遷住宅房屋,市內區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戶原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下列補貼標準的,拆遷人應增加面積給予貨幣補貼。補貼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在房屋特、一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在房屋二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計算;在房屋三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在房屋四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增加面積部分的補貼,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標準的70%計算。
拆除1995年年底以前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建成的臨時建筑,屬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戶口、別處確無住房的,拆遷人原則上在房屋四類區給予妥善安置。安置標準為建筑面積45平方米,使用人需按房價的50%承擔安置費用。
第三十三條住宅用房臨時改變用途的,拆遷時按照住宅用房市場評估價格標準補償安置。
第三十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補貼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房屋產權調換,由拆遷人適當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評估;由拆遷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
第三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由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并已達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或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屬于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的20%支付給被拆遷人,80%和增加面積補貼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屬于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的30%支付給被拆遷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九條拆遷屬于落實私房政策帶戶返還的私有租賃住宅房屋,應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的100%支付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對住宅房屋承租人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拆遷市內區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給予使用人補助:
(一)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遷而遷出的,一次性支付每戶搬遷補助費800元。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為計戶單位;
(二)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戶每月300元;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每戶安置補助費1000元。
第四十一條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發生的電話、有線電視遷移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轉房過渡安置。由拆遷人支付因搬遷發生的運輸費和設備安裝費,并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評估作價予以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含經批準住宅用房臨時改變用途的),對經房屋產權人同意的不動產部分,拆遷人應按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裝修原值的評估價格,進行折舊后對裝修人予以補助,年折舊率為20%。
第四十三條拆遷生產、經營用房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停產、停業期間,按上年度市統計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標準的1.5倍,向被拆遷單位支付直接受到影響的在職職工的生活補助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一次性支付3個月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應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金額、補貼金額、支付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及違約糾紛的處理方式等事項。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包括補償安置方式、補助金額、補貼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差價結算方式、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及違約糾紛的處理方式等事項。
第四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過渡安置的,應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安置房屋為多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安置房屋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
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六條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超期在1年以內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戶每月20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七條拆遷人實施拆遷前,必須具有與其拆遷補償安置任務量相適應的資金,并足額存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專門帳戶。
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可持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到金融機構辦理貨幣補償、補貼資金領取手續。
拆遷人應根據拆遷進度,按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求,及時向金融機構的專門帳戶追加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完成全部拆遷補償安置任務后,如存入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尚有余額,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意見將余款返還拆遷人。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章罰則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三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實施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綜合執法機構實施;未實施綜合執法的地區,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
實施行政處罰,須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同及財政。
第五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在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大政發[1994]106號《關于實施〈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規定》、大政發[1999]88號《大連市城市棚戶區及重點工程地塊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辦法》同時廢止。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房屋拆遷的補償、補貼、補助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現對大連市市內區城市房屋拆遷最低貨幣補償標準和房屋建筑面積補貼標準調整如下:
一、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最低貨幣補償標準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市內區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格不足下列標準的,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予以貨幣補償:
房屋特、一類區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300元;
房屋二類區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800元;
房屋三類區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300元;
房屋四類區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800元。
二、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建筑面積補貼標準
市內區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戶原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下列補貼標準的,拆遷人應增加面積給予貨幣補貼。
房屋特、一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計算;
房屋二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
房屋三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
房屋四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算。
增加面積部分的補貼,按照房屋所在類區的房屋拆遷最低貨幣補償標準的70%計算。
一、經濟詐騙罪
經濟詐騙罪行為一般都涉及經濟內容,所以法律上沒有“經濟詐騙罪”的說法,我國現行法律上所講的經濟詐騙主要分一般詐騙、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經濟詐騙罪是包括了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其中跟經濟社會密切相關的詐騙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
經濟詐騙罪中合同詐騙是具體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在刑法中包含在擾亂市場秩序罪(刑法第八節)這一類罪名中,是指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利用合同詐騙對方錢財的某些行為;
經濟詐騙罪中金融詐騙是一類罪名(刑法第五節),主要涉及金融領域,包括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保險詐騙等;
經濟詐騙罪中其他的詐騙行為就是通常意義上的詐騙,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詐騙別人財產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出口退稅的行為,利用某些非法組織的詐騙行為(刑法第三百條)等。
許多當事人詢問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有人認為就是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有人認為依據詐騙罪的不同內容進行區分,按照“經濟”的具體內容來確定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一般就是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一: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濟詐騙罪量刑標準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數額標準。
從我國有關現行刑事司法解釋來看,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都高于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合同詐騙的,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注: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貨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l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主觀:一、大連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一)貨幣補償補償補助總款=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外遷補助費+其他補助費(二)房屋產權調換1、產權調換房屋最低比例1:1進行房屋產權的置換。2、選房順序本著“先簽約先選房”的原則,被征收人可自愿選擇安置房產權調換房屋。(三)被征收房屋價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外遷補助費二、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補償有哪些方式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補償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以及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等方式,由權利主體自愿選擇。三、棚改的優惠政策有哪些首先,國家棚戶區改造是一項民心政策,所以是補償,不是賠償。如下優惠政策:(一)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凈地出讓后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后,專項用于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實施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后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三)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后)。(四)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后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準戶型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棚戶區的改造是發展的大勢所趨,是不可避免的,我們應當積極配合改造的進行,并且用合理的方式訴求自己的利益。如果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大家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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