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縣房屋拆遷補償,違建房屋的強制拆除無法聯系上當事人,對于違建房屋的強制拆除,在無法聯系上當事人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仍會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具體處理方式如下: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對于違建房屋的強制拆除,在無法聯系上當事人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仍會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規定建設的,相關部門會責令停止建設。若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則會限期拆除。
同樣,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強制拆除程序
在強制拆除違建房屋時,即使無法聯系上當事人,政府有關部門也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操作。這通常包括公告、催告等步驟,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也給予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機會。
三、當事人的權益保障
盡管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可能無法直接聯系到當事人,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書面異議。一旦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會進行審查,并在理由成立的情況下裁定撤銷或改正。
綜上所述,即使無法聯系上當事人,政府相關部門在強制拆除違建房屋時仍會依法進行,并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違建就是違法建筑、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設施。由于許多政府需要政績,因此會引進了很多其他地方的商人來投資。而為了引進外商就會給很多的優惠政策,比如在建廠房時候批地時候給與很多方便,在用水用電給予很多優惠政策。有了投資才能解決更多閑置勞動力就業的問題,能更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也是政府做出政績的體現。因此很多領導人非常重視對外招商引資,希望爭取更多的投資。
王先生就是在這個階段按照某縣招商引進去建企業的人員之一。在2008年,王先生手里有余錢準備成立一個公司自己做老板,看到臨縣在招商引資宣傳的優惠政策,王先生就去參加了招商引資的活動。拿到優惠政策后按照政策的規定在規定的地點建造了自己的企業辦公場所和廠房,公司也按著自己的想法開展起來了并且做的不錯,每年都有可多的盈利。但是時代的進步也會帶給城市不一樣的規劃發展,王先生公司附近就被當地規劃為水源保護區域。準備在附近建設飲用水工程,因此王先生的公司所在地就被認定為違建。拆遷中的違建只能被強拆嗎?有沒有一些情況是要給補償的呢,下面就此做一些簡單的分析。
實踐中存在很多違章建筑,違法建筑也是狹義的違章建筑。從法律層面上,都必須要拆除,因為其違法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據的法條是《城鄉規劃法》第64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按照法律的規定,財產的取得需要合法,違章的建筑不一定能認定為合法財產。因此如果不能采取措施消除影響一定要拆除,而補償則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補償以及補償數額。
常見的違建需要給予補償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像王先生這樣跟政府簽收招商引資協議,并經過合法審批。由于某些歷史原因成為了“違法建筑”,也不能全部都認定為違法建筑。因為招商引資也是源于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審批建設用地優惠,稅收優惠等政策都是政府當時為了吸引資金而對企業許下的承諾。不能因為大環境的變化就直接犧牲他們的利益,應該給與合理的補償。
2、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應該得到補償。因為中國的法制建設是一個一點點進步的過程,在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開始施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今天的法不能約束昨天的事情。已經公布出來的法才能讓人知道,才懂得怎么遵守。
3、其他歷史遺留問題建造的房屋,應該是某些時期不需要證書就可以建造房屋。這種類型的也需要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違建房屋應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行強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分析: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其法定程序為:1、查明事實階段。2、處理和處罰階段。3、補辦手續階段。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5、行政裁決階段。6、強制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調查程序;第三步,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有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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