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同住人拆遷補償,上海高院 知青子女 同住人,在關于房屋征收相關問題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是否屬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焦點所在,怎么認定同住人便成為是否獲得征收補償利益的關鍵。知青、支內及其子女是我國社會變遷的特殊產物,那么這類群體返
在關于房屋征收相關問題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是否屬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焦點所在,怎么認定同住人便成為是否獲得征收補償利益的關鍵。知青、支內及其子女是我國社會變遷的特殊產物,那么這類群體返滬后面臨房屋征收糾紛時應當如何分配征收補償款?
一、政策背景
“知青”專指曾在學校受過教育, 然后在20世紀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上山下鄉”這個特殊政策之下, 由政府所組織的到農村或連續從事農業生產的那批青年人。知青回城后要解決住房困難只有在原有房屋上翻建或搭建閣樓。后來房屋舊改征收,如果按照一般標準認定能獲得征收利益的同住人,許多知青就會因為房屋居住困難或家庭矛盾未實際居住而排除在能夠取得征收補償款的群體之外。知青回滬成為政府關注的重要議題,有關知青權益保障的政策也就陸續出臺了。
二、律師觀點: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糾紛中,有許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戶后面臨房屋動遷的案例。關于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戶是否屬于同住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綜述》載明,“除回滬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滬人員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無法定監護關系未成年人遷入戶口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如允許他人子女為上學之便,將戶口遷于公房,一般不應確認他人子女為同住人。”
由此可知,根據知青回滬政策等回滬的,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放棄居住權或曾享受過福利性房屋的情況下宜認定為同住人,享有公房動遷利益。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還需要考量遷入戶口的性質、房屋來源等具體情況來判斷知青子女或支內子女的同住人身份。通過檢索案例,我們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總結了以下幾種情況:
(一)若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因素沒有實際居住或沒有實際居住滿一年,也是同住人
根據《上海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可見,居住滿一年以上是判定同住人的條件之一,當然也是判定知青、支內職工及子女是同住人的被需具備條件之一。
但是如果涉案房屋面積小、居住條件有限,知青及其子女按政策落戶,即使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因素未實際居住,法官也會結合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認定支內、知青或其子女為房屋同住人。
(二)他處購置商品房不影響同住人的認定
“無其他住房”中的住房應限定為福利性質的房屋,而他處購買的商品房不屬于“他處有房”。同時還需要注意區別借房和購買商品房,知青、支持內職工及子女借房或購買商品房都不排除當事人的同住人資格,但是購買商品房后法院可能會認為其居住需求小于借房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員,可能在動遷補償款分配上稍少于借房居住的家庭成員。
(三)戶口遷入時出具承諾書,是否影響同住人身份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研討會會議紀要》,家庭成員在征收之前就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內部協議的方式預先作出約定,法院應尊重家庭成員之間的合意。
如果該協議的確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那么雙方應按承諾履行義務,當事人可能因協議而無法認定同住人身份。
在特殊情況下落戶的是未成年人,通常由其父母為其代簽。若父母做出的承諾書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子女成年后可以主張協議無效,以保障自己應得的征收利益。遇到此類情況,法院會結合現實,考慮協議的簽署是否存在脅迫等行為,對協議本身有無重大誤解,是否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最終判斷能否將該知青子女認定為同住人。
(四)知青子女基于幫助性質遷入戶口,不是同住人
判斷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戶是否屬于同住人,首先,判斷其戶口遷入是基于幫助性質還是其父親原來的戶口遷出地。其次,判斷該房屋的來源是否和當事人有關系。比如,該知青子女直接將戶口遷回其父母遷出戶籍的房屋,其父母和該房屋來源有關,則可以認定為同住人。若回滬知青子女與房屋來源無關,戶籍又落在親戚處,而不是直接落在父母處,則這個落戶行為一般認為是有血緣關系之人的幫助行為,不能代表居住權的讓渡,知青子女就不能被認定為同住人。
(五)知青的子女并非一定享有征收份額
司法實踐中,根據知青子女返滬政策戶口遷回的當事人,由于其父母作為知青已經享有了征收補償利益,子女的居住及安置問題應由其父母決定。因此,針對知青子女是否可以獲得安置補償利益須嚴格按照同住人或安置人員來認定,即便是知青子女也不一定享有征收份額。
三、對上海市司法審判實踐的分析
我們以“征收、上海市、同住人、知青、公房”等為檢索關鍵詞,篩選出幾例較有代表意義的案例,通過法院判決來看司法實踐對于知青、支內或其子女同住人的認定。
(一)知青子女或支內子女按政策落戶,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因素未實際居住,也可認定同住人
1.基本案情
系爭房屋承租人為曹某某(已故),曹4(已故)、曹某是其子女。池某與曹4為夫妻,生育子女曹2、曹3。曹2與卓某為夫妻,生育一子曹某1。曹某與張2為夫妻,生育一女張某。
1999年,曹3戶口遷回就住在閣樓上,一直住到系爭房屋拆遷;曹2遷回后住在小房間,后來因為和曹某某吵架,所以搬離。曹某是支內職工,曹4為崇明國營農場知青,曹2、曹3是知青子女。2020年4月,曹2、曹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一審中池某、曹2、曹3、曹某1、卓某訴請判決系爭房屋征收利益全部歸其五人所有。一審判決曹某、曹2、曹3、張某四人均分征收利益。
原告方提起上訴,請求由五名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曹某六人按照每人六分之一均分系爭房屋剩余貨幣補償獎勵。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法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當事人未實際居住,是否應視為同住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本案中曹某是支內職工依據相關政策回滬,張2、張某分別為支內職工配偶和子女,曹2、曹3是知青子女,按政策落戶系爭房屋,即使有人因家庭矛盾沒有實際居住,均應視為同住人。其中張2系在征收協議簽訂后去世,仍具備同住人資格,其與曹某的份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屬于張2部分應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曹某、張某繼承。
3、案例來源:(2021)滬02民終8643號 池某、曹2等與曹某、張某共有糾紛二審
(二)他處購置商品房不影響同住人的認定,但是福利分房會影響
1.基本案情
谷某自小在系爭房屋居住,后因上山下鄉戶籍遷出至外地,之后戶籍曾遷至南通、南匯,于2001年5月又遷回。1987年至2004年期間,谷某為照顧患有疾病的弟弟谷某2,休息日、節假日均在系爭房屋灶間居住。谷某為沿路街房屋承租人或受配人。1994年11月,經與同住人協商一致同意購買上述房屋,房屋購買人確認為谷某,房屋產權登記在谷某名下。谷某起訴要求分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利益。法院判決其無權分得。
2.法律分析
谷某工作單位在南匯,在南匯亦有常住房屋,即使周末回系爭房屋照顧谷某2,亦屬于探望親友,不宜認定為實際居住。再加上谷某在購買沿街路房屋時享受了公房出售政策,屬于享受了福利性質購房,故無權分得征收利益。
3、案例來源:(2018)滬0106民初42557號
(三)戶口遷入時出具承諾書,若承諾書為真實意思表示則有效,影響同住人的認定
1.基本案情
原某2與原某為祖孫關系。1995年5月9日,原某作為知青子女落戶系爭房屋。2001年8月30日,原某的戶籍遷至就讀大學。2005年8月,原某出具字條一份,載明“現將本人戶口遷到上海XX路XX弄XX號(系爭房屋)處,無使用戶口居住權利,特此說明”,畢業回滬后戶口遷入系爭房屋。原某起訴要求確認其在系爭房屋內擁有居住使用權。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
2.法律分析
原某已經明確向原某2承諾,在系爭房屋內無居住權利,原某2才同意原某的戶口遷入。且在此后的時間內,原某也實際未在系爭房屋中居住,說明原某的承諾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且雙方亦按該承諾進行履行。故原某在系爭房屋內無居住使用權,要求分割系爭房屋的承租權轉讓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案例來源:(2018)滬0112民初13919號
(四)知青子女基于幫助性質遷入戶口,不是同住人
1、基本案情
系爭房屋為公房,承租人原為經某凡婆婆胡某珍,2010年變更為經某凡。萬某2之父萬某里系知青,萬某2有一子為萬某1。萬某2作為新疆知青子女,戶口根據國家政策遷入系爭房屋。萬某里于2001年購置了一套新房。萬某2、萬某1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萬某2系知青子女,戶籍遷入系爭房屋的同住人,應享有動遷利益。后原告方又提起上訴,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法律分析
雖然萬某2按照知青子女政策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但是系爭房屋來源于經某凡丈夫家庭,與萬某2無任何關系。且萬某里購買房屋并將萬某里的戶籍遷入,萬某2按照知青子女政策遷回戶籍并不是必然要遷入系爭房屋,經某凡作為萬某2的旁系親屬并無接受萬某2戶籍遷入的義務,萬某2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屬于經某凡對其的幫助,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
3、案例來源:(2020)滬02民終7717號 萬某2、萬某1與經某凡、蔣某等共有糾紛二審
(五)知青的子女不一定有征收份額
1.基本案情
花3、花4、花大明為兄弟,系爭房屋原為兄弟三人的母親呂奶奶承租的公房,呂奶奶去世后,2010年花3變更為承租人。被征收前,系爭房屋內有本案當事人10人戶籍在冊,且系爭房屋由花3一家共同居住。該戶有8人已被認定符合居住困難得補償安置條件。知青花4與妻子小靳、兒子花2、孫子花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并要求分得征收補償款的十分之四即2,334,元。
一審法院判決花4與妻子共同分得征收補償款136萬元,其余征收補償款歸花3一家所有。
花2、花1提起上訴,認為二人應被認定為同住人,獲得征收補償利益。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政策,以知青身份將戶口遷入的當事人是應當享有征收補償利益的,正如本案中的花4與妻子小靳。而花2作為知青子女,并不當然享有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其是否應當享有相應利益須嚴格按照同住人或安置情況來判斷。花2將戶口遷入后,長期居住在哈爾濱,同時花2的父母已經認定了居住困難戶并獲得了相應的征收補償款項,花2作為知青子女的安置問題應當嚴格適用同住人或安置對象的標準,或是由其父母解決。花2未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所以花2對系爭房屋既無產權利益,也無居住利益,不屬于征收補償對象,原則上不能分得征收補償利益。而花2的兒子花1在戶口遷入后雖然曾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內,但其為未成年人,居住利益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負責,故其居住利益應當隨其父親花1,不可認定為系爭房屋的同住人。
3、案例來源:花2、花1等與花3、花4等共有糾紛
法律分析:上海回滬知青動遷政策房屋拆遷案件涉訴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還是以行政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都同時涉及到房屋拆遷這一涉訴法律事實相關聯的行政、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復合法律事實同時也足以提高居民對政策的認識,遏制拆遷工作中個別人漫天要價,堅持不合理要求的現象。上海回滬知青動遷政策。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堅稱動拆遷策略的公開化,升華事情的透明度。拆遷比動遷含義廣,拆遷包括拆遷規劃、拆遷管理、動遷、安置補償等在房子拆遷中,拆遷方務須做到辦事制度公開,國策明文,流程公開,安置房源明白和動遷紀律公開。上海回滬知青動遷政策。房屋拆遷許可證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點,它只對特定的項目,在的時間和范圍內有效如斯,就得以預防因操作不規范、國策不透明而導致的各類爭議。私房補償利益分配(1)房屋價值補償款的分配房屋價值補償款,在私有房屋中,應該歸屬于房屋產權人。上海對知青回滬動遷安置。【相關案例】私房產權人死亡的,房屋價值補償款部分可確定為遺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0民初3816號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私房,生效判決已確認李某娣為系爭房屋的產權人,并明確系爭房屋的產權雖登記在李某娣—人名下,但系李某娣與呂某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娣與動遷公司就系爭房屋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共獲得征收補償款4,496,487.68元,其中房屋價值補償款的二分之—份額屬于被繼承人呂某義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2)安置性利益,關于居住保障的補貼和獎勵(如居住困難的—次性補助等)。上海對知青回滬動遷安置。這部分的費用,應以需要居住保障的人為分配對象。(3)其他獎勵、補貼的分配—般歸屬房屋實際居住人。(4)關于自行搭建及未見證建筑面積補償款的分割司法實踐中,在沒有獲得產權證的情況下,對增加的部分,先看有無約定或認可,如果共有產權人之間有約定,或均認可實際居住人對翻建房屋的享有產權以及由此產生的征收補償權益,那么翻建房屋部分的征收補償款就歸實際居住人所有;上海對知青回滬動遷安置。如果沒有約定的,應根據誰出資誰得益的原則進行處理,只能由具有出資建造等貢獻的實際占有、使用之人享有,另外還要考慮到原始房屋的來源,以及實際居住人對房屋的貢獻等方面的因素,來確定—個分割比例,以明確共有產權人之間對翻建房屋部分補償款的分割。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上海對知青回滬動遷安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上海對知青回滬動遷安置,暴力拆遷多為突發狀況,作為當事人來說面對此情此景時心理上一定會感到憤怒和委屈,難免作出理性之外的過激行為。但遇到這種事情千萬不要沖動,要盡量平復自己的心態,以免對自己人身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上海對知青回滬動遷安置,要想到違法之事定要通過合法手段去解決,尋找專業的拆遷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虹口法院認定知青的標準
前面幾期文章分享中,我們討論了知青(子女)回滬后不能分得動遷利益的情形,今天我們以實際案例再來討論一種特殊的情形,即知青(子女)回滬時遷入他處房屋后,再遷入原始關聯房屋,是否還享有知青特權,是否仍然可以認定為同住人,分得動遷利益?
案件詳情:
陳某4、陳某2、陳某1與案外人陳某某等系兄弟姐妹,忻某某(2007年5月過世)系其母。陳某4與嚴某某系夫妻,陳5系其子,陳某6系陳5之子。曹某某系陳某2之子。陳3系陳某某之女,吳某某系陳3之女。
系爭房屋系公有房屋,承租人為陳某1。2020年9月,該房被列入征收范圍。征收時戶籍在冊人員為:陳某1(戶主),男,于1978年自江西省九江港公社遷入;陳某4(知青),男,于1998年(離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遷入;嚴某某(知青),女,于1998年(離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遷入;陳3,女,于1982年自上海市新昌路房屋遷入;陳5(知青子女回城落戶上海市殷行路房屋),男,于1996年自上海市殷行路房屋遷入;曹某某,男,于1999年(退伍)自福州市部隊遷入;陳某6,男,于2011年報出生;吳某某,女,于2007年報出生;陳某2(知青),女,于2009年(離退休)自江西省九江市遷入。
陳某4、嚴某某、陳5、陳某6為證明其為系爭房屋同住人,提供陳某1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交承租戶名的變更申請書,記載:“新昌路XXX弄XXX號二樓后樓7.5㎡、二層中廂閣10.8㎡。原租賃戶名忻某某在2007年5月19日死亡,現過戶戶名陳某1,保證按政策可以回滬親屬的居住使用權…;同住人:陳某4、嚴某某、陳5、陳3、曹某某”。陳某1方對此表明其中陳某1、曹某某均非本人簽名。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被征收時,承租人為陳某1,陳某4、嚴某某、陳5、陳某6、陳某1、陳某2、曹某某、陳3、吳某某戶籍均在內,且在內征收人員不符合居住困難戶。陳某4、嚴某某、陳某2為知青,根據國家政策戶籍遷回系爭房屋,本市他處未享受福利分房,應保障其對系爭房屋的居住利益,故可以認定為共同居住人。陳5為知青子女,但其依據知青子女回城政策遷入本市他處地址,戶籍遷入系爭房屋時已不符合知青子女回滬政策條件,且在此未實際居住一年以上,故不符合認定系爭房屋同住人條件。吳某某、陳某6系未成年人,報出生于系爭房屋內但未實際居住,其居住利益由監護人予以保障,吳某某、陳某6均不予認定為同住人。對于曹某某,其在系爭房屋居住滿一年以上,在系爭房屋處入伍參軍,在外未享受福利性房屋,為房屋同住人,符合征收利益分割條件。關于陳3,除陳5對其同住人身份有異議外,其余當事人均予認可,陳某4、嚴某某、陳5、陳某6的訴訟請求亦按照承租人與同住人共計9人份額予以計算,視作對陳3同住人的確認。
結語:
在司法實踐中,因為知青具有特殊的時代特性,所以在公房動遷中享有“特權”。一般在知青(子女)未明確表示放棄公房居住權利的情況下,即使未實際居住,仍有權分得動遷利益。但是在上述案例中,當事人雖然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滬政策遷入上海市房屋,但因該房屋與當初遷出的房屋沒有關聯,視為對其遷出房屋居住權利的放棄,知青(子女)回滬的行為只能定性為“幫助性質”。而當其戶籍再重新轉入與之遷出有關聯的房屋,則不再享受知青特權,而應當嚴格按照同住人的要求進行審查。
總而言之,當涉及知青(子女)回滬時,應當對于當事人的情形進行綜合考慮判斷,多方收集相關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而導致無法認定同住人,影響后續公房動遷利益的分割。
今天的內容,您記住了嗎?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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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子女回滬的條件包括:
1、知青本人書面申請。
2、知青在外省市區的全家戶口簿(或戶口證明資料),夫妻雙方因分居兩地或因戶口性質不同等原因,戶口不在同一本戶口簿上的必須提交雙方戶口簿。
3、知青婚姻狀況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
4、知青配偶情況證明(指配偶姓名、原家庭住址、個人簡歷是否京、津、滬、浙知青或當地知青等,由配偶現工作單位出具詳細證明)。
5、知青子女的獨生子女證。
6、“監護人”的在滬戶口簿和私章。
7、凡知青子女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需出具未婚、未就業證明。正在小學、中學、高中求學的需由學校出具學歷證明。
知青子女回滬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公安機關統一格式的《承諾書》。
2、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
3、申請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證》及全戶戶籍資料。
4、申請人父(母)系本市支內、知青人員身份認定的原始依據。
5、支內、知青人員戶口原由本市外遷時的全戶戶籍資料。
6、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
8、申請人與父母關系的有效憑證。
9、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其父母生育子女情況的有效資料。
知青子女是指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派往農村插隊的青年一代。回滬條件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即戶籍遷移和相關政策。
首先,戶籍遷移是知青子女回滬的首要條件。根據中國的戶籍制度,每個人都有一個戶籍,通常與出生地或父母的戶籍所在地相關聯。如果知青子女的戶籍仍然在農村,需要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將戶籍遷至上海或其他城市。
其次,了解相關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對于知青子女回滬的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查閱當地政府的規定。一般來說,政府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如購房、就業、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以吸引知青子女回到城市發展。
綜上所述:政府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以吸引知青子女回到城市發展。此外,還需注意其他方面的要求,如社保、醫療保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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